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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417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299号)和《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201332号)要求,全面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现就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同步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去搬迁安置面积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套型及装饰装修标准应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要求执行。

四、保障房配建方案、配建合同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五、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购计划,结合我县财力情况,将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住房保障部门依据配建合同约定,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回购,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期间可依据配建合同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具体回购价格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商县财政部门确定。

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配建流程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房配建工作。

(一)县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三)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配建方案审批备案;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五)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县发改委负责配建保障性住房核准立项;

(八)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查批准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九)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签订配建合同;

(十)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预售许可;

(十二)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审核保障房配建进度;

(十三)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预付部分配建工程款;

(十四)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十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建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备案;

(十六)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保障房移交;

(十七)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初始登记;

(十八)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拨付工程款余额。

七、本通知自201451日起执行。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的拟出让地块,均应按本通知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国家或我省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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