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办〔2017〕142号
- 索引号
- lsx21/201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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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循环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切实为群众生活办事增便利,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17〕141号),经依法依规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184项、保留20项。现将鲁山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县政府各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保留事项为准,不得擅自新增或减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一)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凡是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三)证明事项取消后,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实到位,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照有关程序报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由县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转变作风优化服务
(一)利用现有证明材料替代各类证明。证明事项取消调整后,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推卸责任,保证群众可以通过提交现有证照材料、出具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等方式替代。
(二)受理部门主动调查核实。证明事项取消的,受理部门认为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由受理部门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核实,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类证明;接受征询的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予以回复,不给群众办事添麻烦,增负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利用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方便群众办理。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版,积极探索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对群众在外地办事确需我县出具的证明事项,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违规转嫁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不得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县监察局要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纳入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核实群众的相关举报投诉,对无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级以上文件依据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请求或在清单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对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