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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政〔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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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9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发〔2017〕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19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平审改组〔2017〕3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县政府各部门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予以公布。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于取消的事项不得截留或者变相实施,同时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于整合、调整的事项要对名称、编码、类别、设定依据、法定时限等权力事项要素及时调整到位;对于新增事项要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取消行政权力的力度,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行政职权的监督。

   

附件: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19.doc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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