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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政办〔201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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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sx21/201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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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31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31日

鲁山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县直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县政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与其相对应的责任事项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行政职权,是指县政府部门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职权。

  第四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县政府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进行梳理上报;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向县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县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的,县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县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对第八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的,县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县政府部门未按时申请的,县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权责清单。

  第十条  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县政府部门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县编办按照第九条规定程序调整权责清单后,应及时告知相关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调整内容应及时通过县政府及相关县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县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县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县政府督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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