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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6         浏览次数:

一、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的背景和依据

冬春季节是我县森林防火的关键期、紧要期,农事用火、祭祀用火、进山游玩等人为活动急剧增多,火源管控难度加大。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维护我县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2022年10月28日,县人民政府出台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对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宜进行通告

二、《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及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森林防火期:我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地及林缘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禁止内容: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野炊、烧荒、玩火、燃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烧蜂、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包括生产性用火)行为。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

(四)用火审批: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用火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批准。审批单位接到用火申请后,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严密,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进行指导。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职责: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在防火区域的林区入口设立检查哨卡,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例行检查,严格落实扫码入林,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各森林防火瞭望哨(台)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值班监测,一旦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要迅速组织扑救。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的护林员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林区,进行防火宣传,管理野外用火,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法律责任: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森林防火条例》部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火情电话:县林业局0375-50391190375-503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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