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1-00019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鲁山县露峰街道村民自建房“4.3”亡人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30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202143日,鲁山县露峰街道村民自建房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4.3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应急管理局牵头,对此次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长:汤  钦(副县长)

    副组长:吴鹏起(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姚  锦(县公安局副局长)

杜延高(县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李三伟(县住建局副局长)

贺俊凯(县城管局副局长)

薛宗强(露峰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员:孙自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

  师中伟(县住建局安监站站长)

郭军伟(县城管局露峰管理区主任)

王延伟(露峰街道办事处包村干部)

李东栩(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股副股长)

袁  满(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中队长)

朱广超(县总工会生产部部长)          

检察院:郭益民(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事故调查组下设管理组、技术组、责任追究后勤保障组根据调查需要可以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调查。

  (一)管理组

    长:姚  锦、吴鹏起

   员:李东栩、袁满、朱广超

(二)技术组

 长:李三伟、贺俊凯

 员:孙自豪、师中伟、郭军伟

(三)责任追究组

 长:杜延高

  员:郭益民、孙自豪

(四)后勤保障组

组  长:薛宗强

 王延伟 

二、工作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总体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2.提出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意见。

3.根据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5.向县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管理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结合技术组调查结论,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种证照审批审验情况作补充调查

3.查明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4.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管理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并根据事故调查组审查会议提出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6.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管理组将所有事故调查取证材料和相关文件进行整理,交由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归档。

7.监督事发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三)技术组主要职责

1.依法询问事故相关责任人,查明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及各种证照审批、审验情况了解事故相关数据、技术审查及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及救援情况等,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技术鉴定。

2.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死亡人员、经过、事故类别进行认定,从技术上分析认定事故性质、直接原因、责任人员及违法违规事实、经济损失情况。

3.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4.撰写技术组调查报告。

技术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

(四)责任追究组主要职责

1.查明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2.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事故性质建议。

3.查明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4.调查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其他问题。

5.负责监督调查组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履职尽责情况。

(五)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做好事故赔付及善后处理工作,全力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2.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可能导致的不稳定因素,防止死伤者家属过激行为发生。

3.为各内设组提供办公场所、公务用车、技术鉴定、沟通协调等事故调查工作必备条件,保障事故调查组工作日常运转。

三、工作要求

(一)事故调查组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二)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和成员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制定事故调查处理方案。同时,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资料收集、基本情况核实、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初步认定等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事故调查组说明情况,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选派人员接替。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或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事故调查期间,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向事故调查组报送文件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被调查企业和个人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相关文件和数据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字。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写“与原件一致”后,注明提供者姓名和提供时间。

(五)事故调查期间,由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作为监督部门对整个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依法监督。

(六)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若有包庇、袒护行为或借机打击报复的,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将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七)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禁止接受被调查企业或个人的礼金(礼品)和宴请,一经发现,一律严肃处理。

(八)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事故调查组自行撤销。

 

 

              202143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