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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1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5月11日

鲁山县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持续强化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9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20号)以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21〕2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卫片执法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挖湖造景、非法用地采矿以及非法开采稀土等战略性矿种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按照“月清、季核、年度评估”的工作要求,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快整改,检验各乡镇(街道)(含城南特色商业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评估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推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助力鲁山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

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对象包括自然资源部下发鲁山县的2020年季度卫片执法图斑和2021年季度卫片执法图斑。

  (一)及时核查卫片执法图斑。各乡镇(街道)要在本月完成上一个月自然资源部下发图斑用地、用矿情况的核查和数据填报(图斑判定政策补充规定见附件1),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要对各乡镇(街道)填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成果质量。

  (二)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对于卫片执法图斑核查中发现确属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各乡镇(街道)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积极推动整改,消除违法用地状态;对重大、跨区的线性工程违法用地案件,制止无效或查处工作无法进行的,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对发现实际用途确属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但没有进行备案的,要标注“未备案”,督促备案,规范管理;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监管;对以项目建设为名,开采矿产资源的,应认定为非法开采,依法处理到位;对发现职责范围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处罚权的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各乡镇(街道)工作情况,对违法严重或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对重大典型违法行为报省、市挂牌督办。

  (三)推进历年存量违法图斑整改。采取有力措施,对近四年来存量违法图斑跟踪问效,力争将存量违法用地“清零”。把2018年度以来存量违法图斑全部纳入202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一宗,销号一宗,每月对违法数据量大、整改不力的乡镇(街道)进行全县通报。

  (四)严肃约谈问责。对违法严重乡镇(街道),由县卫片办报请县人民政府严肃开展约谈,督促限期整改。按照“严起来”的要求,在评估乡镇(街道)土地管理秩序、核实问责条件时,已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可予以扣减的“国家级和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违法用地,分子分母同时予以扣减。以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等可予以扣减的政策,不再执行(调整后的问责标准计算方法见附件2)。经评估后,对情节严重、存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情形的乡镇(街道),适时启动问责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人事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三、时间要求

(一)“月清”。自然资源部已于2021年3月31日开始下发2021年卫片执法图斑,随时监测,随时下发。各乡镇(街道)要按要求完成核查工作,将图斑核查结果按时录入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保存确认后,县自然资源局要即时查看、审核。每月20日前,县自然资源局要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确认各乡镇(街道)当月以前所有下发图斑的核查与填报结果,并作为统计依据,并于每月24日前将全县统计结果汇总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季核”。县自然资源局要以季度为单位,对各乡镇(街道)填报数据情况进行外业抽查和内业审核,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对外业抽查图斑判定真实性低于90%或内业审核发现存在虚假整改情况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年度评估”。2021年7月9日前,县自然资源局对一、二季度卫片执法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半年卫片执法成果和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3月10日前,县自然资源局全面审核四个季度卫片执法成果,形成年度卫片执法成果和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以此成果为基础按年度评估各乡镇(街道)管理秩序。

  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上报的,需向县卫片办书面报告,提出解决措施和方案,明确延期上报时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片执法工作是落实各级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是耕地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研究部署本辖区卫片执法工作,不断改进完善自然资源执法体制机制。县政府成立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保障措施,确保卫片执法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卫片执法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卫片执法违法用地整改拆除工作主体,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自然资源违法状态,扎实推进工作。县政府将抽调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检察院人员组成卫片执法督导验收组,对各乡镇(街道)卫片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二)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和违法采矿行为。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违法用地整改工作要求,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和违法采矿行为,把违法用地整改拆除复耕、违法采矿处理到位、恢复原状或补办完善用地手续作为衡量一个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消除违法占用耕地状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违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及违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涉及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移交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实际耕地保有量的考核。对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要等量扣除各乡镇(街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可补充耕地数量;对年度内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要限期拆除复耕,确实不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要限期补划。

(三)严查处、严惩戒。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管“严起来”的工作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要既查事也查人,既查违法事实也查决策过程。经核实认定为违法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移交移送的要移交移送到位。

(四)严明纪律。各乡镇(街道)作为填报主责单位,须严守工作底线,排除各种干扰,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标准进行判定和填报,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审核主责单位,须严格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抽查、督导、审核、验收等工作,采用数据分析、集中审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措施,尽最大努力发现和纠正填报不实等问题。对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数据填报错漏、不能按时上报相关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县自然资源局要对2021年卫片执法图斑判定填报真实性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形,一经查实,要公开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王利滨(土地)18937523712  

       陈庆超(矿产)13837597878

 

  附件:1.图斑判定政策补充规定

   2.调整后的问责标准计算方法

附件1

 

图斑判定政策补充规定

 

一、存量建设用地判定

卫片图斑(或分割后的地块,下同)所涉及的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属于存量建设用地。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在翻新后被卫片监测发现的,同时不存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前,为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情况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不再纳入问题台账;存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判定为“存量建设用地违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建设占用的,如果一直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相应建设用地批复或完成确权登记的,在翻新后被卫片监测发现的,应当判定为“存量建设用地违法”。

如果仅是堆放物资,房屋拆迁等造成的非建设变化,应当判定为“实地伪变化”,不再纳入问题台账。

二、临时用地判定

在卫片执法工作中,临时用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实际为临时用地且取得临时用地批复的图斑,判定为临时用地。如:建设项目临时指挥部及工棚、工程临时露天及封闭式搅拌站、工程临时钢筋或预制板加工、建设施工的临时碎石场或取土场、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内的采矿用地。

未取得临时用地批复或假借临时用地名义而进行非农建设的图斑,应当判定为新增建设违法占地。

为实施非农建设而进行推填土、土地平整等,且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应判定为新增建设违法占地,不得判定为临时用地。

已经取得临时用地批复,但实际用地不是作为临时用地使用的,应倒查批后监管责任。

三、设施农业用地判定

在卫片执法工作中,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对实际用途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但图斑核查时发现没有履行备案程序的,应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同时标注“未备案”,督促备案,规范管理;对农业养殖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同意补划的,判定为“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

对假借设施农业项目名义,实施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判定为“新增建设用地违法”。

四、实地伪变化判定

在卫片执法工作中,对如道路边坡治理、河道治理、水库水面的泡沫码头、水池沟渠、管道铺设、高压铁塔、风电塔座、围填海图斑、水面高架路桥、挑空水面的水工建筑及景观平台等图斑,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途管制机构出具认定意见。经认定无需办理用地审批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不再纳入问题台账;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用地批复的,判定为“新增建设用地违法”。

五、农村宅基地判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判定为“农村宅基地”违法。

六、国家级深度贫困地区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2020年年底前允许边报批边建设的深度贫困地区建设项目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2021年1月1日起新建项目,未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违法用地。

七、其他

由于勾画图斑误差等原因,导致图斑范围与审批红线范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建设占地情况,判定是否违法,并予以说明。

 

 

附件2

 

调整后的问责标准计算方法

 

一、问责评估时考虑因素的计算方法

在评估乡镇(街道)土地管理秩序、核实问责条件时,根据“鼓励整改、区分责任、精准问责”的原则,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已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包括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补办手续,并在系统中勾选“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在问责评估时,只扣分子不扣分母。

2.对于“已拆除复耕到位”的,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

3.对于已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国家部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为准)违法用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

4.以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等可予以扣减的政策,不再执行。

5.对于“存量建设用地违法”“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

二、扣除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绝对值

在考虑前述问责评估时的有关因素后,参考全县平均值,一个年度内,乡镇(街道)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在100亩以上的,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地区,应当纳入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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