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集地方文献资料的通知
鲁政办〔2013〕4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集地方文献资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鲁山县方志馆于2012年12月正式建成,为丰富馆藏内容,突出地域特色,打造文化强县,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现就征集地方文献资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凡是反映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地理、历史沿革、风俗人情、人物生平事迹,反映全县各行各业工作情况的图书、期刊、报纸、画报、资料汇编、宣传画册、照片、图片、音像制品等,不论何时、何地、何人著述,何种形式,均属征集对象。
二、征集要点
(一)旧方志、行业史志、部门史志、地名录、地图、文史资料等;各类地方史志(包括县外各地各级的)、史料、统计年鉴等方面的资料;各类反映鲁山县各个时期重要事件、城乡面貌、事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等方面的照片、图片。
(二)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各单位编辑的报纸、期刊、论文集、资料汇编、科技资料、成果汇编、产品目录、手稿、宣传画册等,汇编成册的重要会议文献和各种论著,地方曲艺作品,鲁山县各级各部门对外交流的文献资料,其他各类地方文献资料。
(三)鲁山籍人创作或整理出版的著述、著作,作品手稿,创作的各种艺术作品等;反映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自然等各方面情况的文学作品、画报、金石拓片、摄影、书法、绘画作品、音像制品等各种作品。
(四)全县名人资料,包括著述作品、手稿、生平传记、学术评价、声像资料、书信、字画、金石、藏书等。
(五)县内各种历史文献、家谱族谱、纪念册(集)、古籍等。
(六)本县出台的各种重要文件、会议纪要、简报、人名录、大事记、宣传学习资料等印刷品。
三、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原则上由志书年鉴供稿人承担)。
(二)责任人要认真整理、统计本辖区、本单位的各种文献资料和实物资料,于3月底前送交县史志办公室。无法提供原件的资料,可提供用拍摄、复印、扫描等加工办法取得的复制件。
(三)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各单位要积极向县史志办公室提供有关全县文献资料和实物资料的线索,促进征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四)对征集到的地方文献,县史志办公室要在县方志馆设专架专柜,分类登记造册,妥善收藏保存,为公众读志用鉴开展服务,并积极做好地方文献的研究、开发、利用工作。对向方志馆捐赠具有收藏价值文献资料的,县史志办公室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赋予其优先使用权。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