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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鲁山县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9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35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鲁山县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根据省教育厅等20个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豫教基一〔2012198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平顶山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平政文〔2012177号),县政府决定成立鲁山县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李玉洁(副县长)

副组长:范存金(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行政服务中心

主任)        

赵东亮(县教体局局长)

  冯一牧(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鸿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新枝(县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张国庆(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段延峰(县依法治县领导组办公室副主任)

吴会生(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安广义(县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

杨红新(县广电局副局长)

李中民(县规划局副局长)

叶延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会主席)

陈国俊(县安全监管局工会主席)

刘玉生(县质监局副局长)

蔡进山(县国税局副局长)

李洪涛(县地税局副局长)

张志伟(县教体局副局长)

            张镭瀚(县总工会经审委主任)

  磊(团县委副书记)

钱丽萍(县妇联工会主席)

刘铁僧(县关工委秘书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承担日常工作,赵东亮兼任办公室主任,李鸿、张志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同时担任领导小组联络员。

二、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主要职能

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校车安全工作形势,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重要问题,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办事处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二)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23次例会,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或其他成员主持。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会议。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以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三)工作要求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积极参加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教体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各中心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3.指导各中心校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要求各中心校、局直学校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级学校负责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县公安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指导县交警队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指导县交警队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第二十、二十四、二十六条),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4.指导县交警队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第三十一条),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县委宣传部

1负责协调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管理和舆情监看,强化网上宣传报道工作。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县政府法制办

1.牵头制定《鲁山县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县安全监管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3.依法牵头调查处理校车安全事故,实施责任追究。

(六)县交通运输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制定本县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县发展改革委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八)县司法局

1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县财政局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财政资金支持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县规划局

1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指导各乡镇规划部门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整优化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1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二)县质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三)县广电局

1积极组织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五)县总工会

1参与本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组织职工监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六)团县委

1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

3.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七)县妇联

1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八)县关工委

1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确保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多办实事、好事。

2.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2013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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