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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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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4]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鲁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4日
鲁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了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尽快组织实施抢救,认真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
(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乡镇政府、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事发地乡镇政府不能有效处置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三)科学施救,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人武部、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教体局、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质监局、县电业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局、县广电局、县总工会、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在辖区内紧急调用救援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占用;根据事故情况,出现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做好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上级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承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综合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根据指挥部的指示下达救援指令、调度救援力量;组织协调开展事故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信、交通、物资保障等应急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3.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后,迅速报警并发出报警信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
4.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媒体的联络、协调和记者的接待管理工作。
5.县监察局:监督检查乡镇、办事处、部门(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6.县安监局:承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专家顾问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指导制定方案;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工作;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疏通事故现场周边的交通,保证救援人员和物资顺利到达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
8.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组织突击队,落实消防车、防毒面具、灭火器材、专业器材等相应的救援装备,按照指挥部指令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应急资金和抢险物资的筹集供应,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物资保障。
10.县交通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确保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组织抢修损坏的公路、桥梁,负责筹集应急救援所需各种运输工具,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11.县卫生局:负责制定伤员救护的抢救方案;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和转运工作;负责调集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组织实施现场伤员救护和对死亡人员的认定等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12.县环保局:负责派遣环境监测小组进驻事故现场,为事故救援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针对事故处置中产生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和建议;负责处置事故中产生的污染物质。
13.县电业局:负责制定事故现场电力救援方案,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并迅速抢修损坏电力设施。
14.县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等工作。
1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地质资料,为制定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16.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
17.县民政局:负责处置好事故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18.县工信局:负责工业、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非公有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19.县人社局: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故。
20.县农业局:负责农药的监督管理及涉农经济损失的评估。
21.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疏散及抢险救援工作;负责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指示,落实一切指挥部指示的其它任务。
(三)事故应急处置专业小组
事故应急处置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和救援工作需要,组建8个专业小组: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由事故单位、专业救护队伍和消防官兵等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
2.伤员抢救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确保随时有救护车及配套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投入救援。由事故单位、消防官兵、武警官兵和医护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
3.医疗救护组:负责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组长由县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县医院负责人担任。
4.消防组:负责事故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搜救伤员及事故发生后对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由企业消防人员和消防官兵等人员组成,并确保消防车辆及配套器材投入救援。组长由县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
5.安全疏散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由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公安干警和当地政府人员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
6.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安全警戒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公安干警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
7.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救援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由财政局、交通局、民政局和当地政府共同负责。组长由财政局负责人担任。
8.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及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科学准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监测,组长由县环保局负责人担任。
六、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县政府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报至县政府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三)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县或事发地发布。
(一)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县政府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报至县政府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三)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县或事发地发布。
(五)分级响应
1.事故等级属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启动本预案,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响应。
2.事故等级在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由县政府决定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六)应急结束
1.事故等级属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启动本预案,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响应。
2.事故等级在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由县政府决定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六)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七、事故应急措施
(一)事故发生后,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救援,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二)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和交警部门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公安部门应对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全力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交通部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及时将指定的应急救援运输车辆号、产权单位、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基本情况报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备案。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八、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中央、省、市属企业事故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较大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以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一般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协助省、市有关部门做好重特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二)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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