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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5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662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鲁山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719   

 

鲁山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172号)、《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豫政办2013103号)、《平顶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平政办2015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鲁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行政区域外的地震对本县造成灾害或强烈影响的事件适用本预案。超出本县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平政办201546号文件处置。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县政府是应对我县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各乡镇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大于3.0级,小于4.0级)事件的主体。根据各乡镇地震应急需求,县科技局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县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族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政府外侨办、县质监局、县广电局、县文化局、县旅游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安监局、县人防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气象局、武警鲁山中队、县公安消防中队、县电业局、县红十字会、中国移动鲁山分公司、 中国联通鲁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鲁山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作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 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2.2.2 向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并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2.2.3 统一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决定派遣县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队、县工程抢险队、县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开展伤员救治、转运、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及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

2.2.4决定调运救援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2.2.5 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2.6 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2.2.7 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2.2.8 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2.2.9 协调跨跨县(市、区)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2.10 接待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慰问团,承办县委、县政府慰问团的具体事务。

2.2.11 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2.12 组织协调相关涉外事务。

必要时,县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2.3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2.3.1 抢险救援组。由武警鲁山中队、县公安消防中队牵头,县安全监管局、驻鲁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加强衔接配合,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3.2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县教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族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方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2.3.3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卫计委牵头,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畜牧局、县红十字会、武警鲁山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工作。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2.3.4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广电局、县电业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2.3.5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监管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中队等负责落实。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河湖水质等环境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防控,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监测预报,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

2.3.6 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局牵头,教体局、县民族局、武警鲁山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3.7 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政府外侨办牵头,商务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省内外捐赠,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处理其他涉外事务。

民政局负责安排国际社会和省内外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委宣传部、县政府外侨办负责按规定办理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对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鲁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鲁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县政府外侨办。

2.3.8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民政局、县科技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2.3.9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委宣传部牵头,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外侨办及县民政局、县广电局、县科技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4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在我县发生7.0级以上地震,县主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县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县主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县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县主城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县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请示省、市政府提供支援。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启动级响应。由灾区所在乡镇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的地震应急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县科技局及相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县科技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按权限发布临震预报,组织开展应急防范工作。

4.2  震情速报

对发生在县内的3.0级以上地震、县外周边地区的4.0级以上地震,县科技局快速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参数,形成《震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民政局、县科技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迅速报县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交通、铁路、水利、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计委、国土资源等部门及时将收集的情况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县政府外侨办,同时并抄送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外侨办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5 应急响应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各方面专业救援力量,携带救援装备,迅速赶赴现场,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地震现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对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社区、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适时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好心理疏导、及时处置地震谣言和误传,维护社会稳定。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的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监测预报,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石油化工生产等重点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积极协助国家、省、市安排的国内外救援队到我县参加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工作并加强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

5.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民政、科技、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I级响应)

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由科技局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县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县科技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先期保障工作。

(1)指挥部迅速派出现场指挥部。

(2)驻鲁部队、县国土资源局等迅速组织开展灾情航空侦察,获取灾情信息。

3)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4)县科技局迅速派出现场工作队,架设流动监测台。

6.1.2 灾区乡(镇)办事处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镇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了解受灾情况,边行动边报告,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加强震情监视,发现异常及时上报。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县本级应急处置

县政府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抗震救灾行动。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县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实施:

1)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开赴灾区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派遣武警鲁山中队、县公安消防中队、县医疗卫生救援队、县地震现场工作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配合市政府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畅通、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1)请求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6.1.4 县本级现场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地震现场指挥工作。在市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转为在市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6.2 较大地震灾害(级响应)

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的,由县科技局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决定。

6.2.1 先期保障

参照I级响应处置。

6.2.2 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参照I级响应处置。

6.2.3 县本级应急处置

参照I级响应处置。

6.3 一般地震灾害(级响应)

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的,由县科技局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

6.3.1 先期保障

参照I级响应处置。

6.3.2 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参照I级响应处置。

6.3.3 县本级应急处置

参照I级响应处置。

6.4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级响应)

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由县科技局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在县指挥部的支持下,由震区所在乡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强有感地震是指我县范围内发生3.0级以下,群众普遍有感的地震。

6.4.1政府应急处置

1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镇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2)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县政府报告。

3)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快速调查、划定本行政区域有感范围,向县科技局报告。

4)发现有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及时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同时向政府报告。

5配合县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应急工作,做好流动监测设备选址、交通、考察向导等后勤保障工作。

6)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有关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报道。

7)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8)根据震区需求,向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6.4.2 县本级应急反应

1)强有感地震发生后,县科技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速报震情。

2)县民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若有人员伤亡,随时向县政府报告。

3政府视情况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4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派遣专业救援队伍,赴灾区支援抗震救灾。

5)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有关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报道。

6)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县科技局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划定有感范围,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

8)指导和协助灾区所在地乡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7 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以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鲁部队、武警鲁山中队、医疗卫生救援、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救护、液化石油气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加强物资储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乡镇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科技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灾情速报工作,建设县、乡(镇)、村三级灾情速报平台,充实灾情速报员队伍,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

8.2 指挥平台保障

县科技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市、县、乡镇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乡镇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及时申请中央、省、市财政给予支持。县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镇要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人防疏散基地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完善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要设置明显标志。

8.5 基础设施保障

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跨部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时调度军地卫星通信、短波通信、车载移动通信、车载固定通信等应急装备,建立包括有线和无线手段在内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1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中国移动鲁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鲁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鲁山分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县广电局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展改革委和县电业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鲁山火车站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委宣传部和县教体局、县广电局、县科技局、县文化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科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7 监督检查

由县科技局会同县政府应急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8.8 法制保障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地震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9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当我县发生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9.1.1 县科技局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圈定有感范围,向县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9.1.2 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等媒体发布震情信息。

9.2 非天然地震事件应急

当发生3.0级以上或3.0级以下强有感非天然地震

非天然地震所在地乡镇及安全监管部门要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塌陷、爆破、爆炸等)、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科技局、县安全监管局。

9.3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县辖区内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各乡镇应当及时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县科技局。县科技局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分析传言、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组织宣传、公安、科技等部门做好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科普宣传、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9.4 鲁山县邻区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区但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由县科技局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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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预案实施后,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县防震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自本预案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县科技局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科技局备案。

10.3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4 适用范围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处理。

本预案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鲁山县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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