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户外游安全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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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5-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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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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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18号建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河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旅游工作的推进和管理,并配备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旅游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调解处理争议纠纷。”参照以上旅游重点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当前文旅部门对游客开展自主、自发性户外登山、徒步、露营等活动监管还没有详细的规范性要求,综合建议提出的问题归纳总结三个方面:
一、安全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那么针对户外游的安全问题就需要予以区分对待,如果户外游活动是群众自发的行为,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该活动参与人员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责任;如果是有户外组织开展的,需要对该组织予以鉴别,属于社会团体组织的应当在民政部门取得社会团体登记,按照安全生产法归口民政部门管理;如果属于体育类组织应当归体育部门管理;如果没有合法经营手续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非法经营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组织予以取缔和打击;文旅部门督促本行政区域内A级旅游景区加强景区内部非开放区域的管理,增派人员巡护、合理设置提醒标示,坚决杜绝游客擅自闯入造成安全事故。加强对重点旅游乡镇乡村旅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要在事故频发区域加派巡护人员,在重要出入口设置安全提示警示标志,要及时关注气象、地质安全充分做好风险预警。
二、备案制度
户外活动组织方可按照各自属性向登记机关开展备案,登记机关就该组织的活动开展风险评估。旅行社组织开展户外游览路线的应当报文旅部门批准。
三、标示设置
文旅部门要积极开展业务指导,鼓励重点旅游乡镇开发利用特色旅游资源创建A级旅游景区,推广标示等旅游设施标准化建设,对成功创建A级景区的,积极开展推广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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