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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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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鲁山县2020-2021年度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所:
现将《鲁山县2020-2021年度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5日
鲁山县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冬春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2021年度全省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豫应急明电〔2020〕133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冬春救助工作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之一,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急困难群众之所急,帮困难群众之所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灾区人心稳定、社会安定。
二、冬春救助时段和工作任务
(一)冬春救助时段和救助重点
冬春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其中12月初至次年的2月底为冬令救助时段,3月初至5月底为春荒救助时段。冬春生活救助重点是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令或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优先考虑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事实无人供养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二)冬春救助工作任务
受灾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进村入户,根据前期本乡镇统计上报的需救助情况,对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再次核实,做到对象准确,底数清楚。结合县应急管理局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制定灾民救助实施方案,在救助款物到位后,做到及时发放。
三、救助流程及救助标准
(一)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
基层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核定并发放。
1.个人申请。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 民小组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名,填写《受灾人口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表》;
2.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 确定为拟救助对象,汇总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登记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审批表》,上报县级应急管理局。
4.县级核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组织抽查,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通知乡镇(街道)按照审批确定的救助标准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表》组织实施。
(二)救助标准和救助方法
冬春救助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不具备条件的可发放现金,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实物发放领取时,必须由救助对象本人在救助花名册(即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物资发放表)上签字(盖章)。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人均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户均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00元”落实。
四、款物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严格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受灾乡镇要成立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灾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人负责,专账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二)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应急管理局将配合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对各乡镇的救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情节严重属于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受灾乡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要按照《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2021年度全省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豫应急明电〔2020〕133号)要求,完善具体救助措施,把冬春救助作为当前重点任务组织好、开展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使受灾困难群众感受到来自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温暖。
附件:受灾人口冬春生活困难救助有关表格填写说明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