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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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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鲁山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管理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地震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 6 月 2 日
鲁山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豫政办〔2013〕103号)、《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政〔2006〕32号)《平顶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平震指[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鲁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行政区域外的地震对我县造成灾害或强烈影响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县政府是应对我县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乡(镇、办事处)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轻度破坏地震(大于3.0级,小于4.0级)事件的主体。根据乡(镇、办事处)政府地震应急需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体系
2.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平时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县防震减灾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委办分管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委、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政府外侨办、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防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林业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气象局、鲁山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中队、县火车站、鲁山县供电公司、县红十字会、中国移动鲁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鲁山公司、中国电信鲁山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县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中心),作为县防震减灾中心的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2.2县安委会主要职责
(1)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2)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并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决定派遣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县应急救援、县医疗卫生、县工程抢险等队伍,开展伤员救治、转运、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及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
(4)决定调运救援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5)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7)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8)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9)协调跨县、跨乡(镇、办事处)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10)接待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慰问团,承办县委、县政府慰问团的具体事务。
(11)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12)组织协调相关涉外事务。
2.3县安委会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
县安委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驻鲁部队、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中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加强衔接配合,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方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工作。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鲁山供电公司、鲁山火车站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中队等单位负责落实。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河湖水质等环境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防控,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监测预报,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
(6)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武警中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政府外侨办、县委宣传部、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省内外捐赠,负责志愿服务管理,处理其它涉外事务。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外侨办及县民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 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4乡(镇、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轻度破坏5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在我县发生7.0级以上地震,县主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县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县主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县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县主城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县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5)轻度破坏地震灾害: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地震灾害。
在我县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轻度破坏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县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请示市政府提供支援。
应对轻度破坏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安委会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各相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县防震减灾中心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负责群测群防工作。县、乡(镇、办事处)级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按权限发布临震预报,组织开展应急防范工作。
4.2震情速报
对发生在县内的3.0级以上地震、县外周边地区的4.0级以上地震,依靠省、市地震台快速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参数,县防震减灾中心将有关情况形成《震情快报》报县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直接报县委、县政府、市防震减灾中心,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级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教育、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将收集的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县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县政府外侨办,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外侨办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5应急响应
5.1 应对轻度破坏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1)县安委会向县政府和市防震减灾中心报告震情,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
(2)当地震造成较大灾情或社会影响时,县安委会视情况向震区所在地政府提出处置建议,并派出现场工作组。
(3)震区所在地政府根据县安委会处置建议组织领导当地的地震应急工作。
(4)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进行信息发布,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做好稳定民心的宣传,防止地震谣言的产生。
(5)县公安局视情出动警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重点目标和单位。
5.2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5.2.1 应急响应启动
(1)县防震减灾中心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测定,并上报县政府和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县政府做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决定,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市政府。
(3)县安委会运作,分管副县长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5.2.2 指挥协调和处置
县安委会召开紧急会议,成立工作组,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地震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组:加强地震监测,做好震情趋势判定工作,组织震情会商;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进行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判定、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2)抢险救援组:派遣地震应急救援队、专业现场救援队伍,协调驻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开展各类紧急救援工作。
(3)群众生活保障组: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迅速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供水、供电、燃气通讯以及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社会治安组: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平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迅速收集灾情信息,了解震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5.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5.3.1 应急响应启动
(1)县防震减灾中心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测定,并上报县政府和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县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县安委会。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市政府和市防震减灾中心。
(3)县安委会运行,县长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5.3.2 指挥协调和处置
(1)震后1小时内汇总信息上报县安委会,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安委会。
(2)县安委会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县安委会依据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流程先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后,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
5.4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县政府根据灾情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企业、学校、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及供电、供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经营。
7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传,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7.1 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地区县级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视情况派出相关工作组对事发地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7.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1)迅速组织地震、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平息地震谣言,严防事态扩大。
(2)当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公安部门负责追查谣传来源,公开处置谣传散布者,阻止谣传的进一步传播;应急、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8非天然地震事件应急
当发生强有感非天然地震,县防震减灾中心30分钟内完成非天然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并上报 县政府。
非天然地震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在县应急管理局的协助下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塌陷、爆破、爆炸等)、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安委会。
9鲁山县邻区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区但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由县安委会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0保障措施
10.1队伍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平驻鲁部队、县武警中队、乡(镇、办事处)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救护、液化石油气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加强物资储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乡(镇、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灾情速报工作,建设县、乡、村三级灾情速报平台,充实灾情速报员队伍,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
10.2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省、市、县三级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10.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及时申请中央、省、市财政给予支持。民政部门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10.4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要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疏散基地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完善必需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要设置明显标志。
10.5基础设施保障
县政府办公室、鲁山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跨部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时调度军地卫星通信、短波通信、车载移动通信、车载固定通信等应急装备,建立包括有线和无线手段在内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1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中国移动鲁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鲁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鲁山分公司和其它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县安委会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鲁山供电公司组织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鲁山火车站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10.6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委宣传部和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10.7监督检查
由县安委会会同县应急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10.8法制保障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地震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批准发布。预案实施后,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县抗震救灾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自本预案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1.3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4适用范围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处理。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鲁山县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