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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鲁山县燃煤散烧治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1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鲁山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文件燃煤散烧管控工作办公室

鲁散烧办 (2023)4

关于印发《鲁山县燃煤散烧治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县散烧办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燃煤散烧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燃煤散烧治理工作督导考核,促进全县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现根据市散烧办文件要求,县散烧办决定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县散烧办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考核排名。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1.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县散烧办各成员单位是本辖区燃煤散烧治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辖区年度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治理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保障措施并落实责任到人。

2.本办法重点从燃煤散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方案实施、供应保障、市场管控、宣传引导等方面,检查考核燃煤散烧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际成效。3.考核采用评分法,标准分值为 100 分,除考核内容外另设置加分项和扣分项。考核结果分 4 个等级,分别为: 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及以下)

4.县散烧办牵头并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考核工作组,实施日常检查考核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5.检查考核工作采取举报核查、县级抽查、年终考核的方式,县散烧办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并经县散烧办研究同意后在全县进行通报。

6.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县散烧办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7.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县散烧办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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