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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12-20         浏览次数:

一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急救助行为,提高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河南省防汛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张店乡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本乡自然灾害救助与应急处置工作。主任人民政府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应急的副乡长担任。

2.1.2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应急所所长担任。

2.2.2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县级应急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灾害救援规划;

2)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和报送,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统一对外发布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况;

4)与乡党政办乡经济办税所、乡民政所等部门配合,做好本应急救援物资和资金保障工作,并争取政府支持;

5)根据受灾情况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

6)组织开展救援宣传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7)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搞好灾民的转移、安置与安抚;

8)灾情稳定后,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重建和心理援助;

9)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承担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我乡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制定全乡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乡防汛抗旱工作;牵头组织我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承担中央下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

党政办:①根据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加强舆论引导。

②负责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和干扰查处。负责组织乡内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抢修工作。

应急办:①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组织防灾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等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省、市、县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

②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中心校:负责各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系统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灾区做好学校重建规划方案等工作。

派出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稳定;积极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乡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民政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司法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工作。

财税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会同应急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社保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自然资源所:负责全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环保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灾害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并指导当地修复。

村镇建设中心:①负责对我乡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实施监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恢复重建等工作。

②负责重大灾情发生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输送的公路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全乡公路交通安全监督和安全信息发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

水利站: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乡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承担防御洪水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农业服务中心:①组织全乡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防御和灾后指导生产救助工作;指导渔业防灾减灾和灾害生产恢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水生动植物以及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水生动植物和动物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御研究,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②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③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支持技术装备研发。

食安办:负责组织和协调乡内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救灾物资,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文化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我乡各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相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情况。

卫健办: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工商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卫生院: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受灾群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武装部:在乡内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根据乡政府和灾区政府请求,协调驻地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供电所: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监测预测

3.1预防

为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做好全乡的自然灾害预防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做好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预防和非常态应急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按要求储备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的防灾减灾能力。

3.2监测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乡自然资源所、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经济办等单位,按照有关预案和有关职责加强灾害监测,及时会商、汇总,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3.3预测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发展趋势、监测数据等,组织各部门进行分析研判,并发布预测结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完善防范应对措施。

灾害预警

4.1预警级别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1.1四级: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1.2三级:预测将要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1.3二级:预测将要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1.4一级: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4.2预警发布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分析评估。当自然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向乡各部门和社会发布。

4.3预警响应

相应预警响应启动后,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4.3.1向可能受影响的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4.3.2加强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3.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4.3.4及时向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领导报告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3.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变化情况,根据灾害态势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协调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部门终止预警响应。

 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党政办要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5.1灾情报告

5.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级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查灾、汇总,并向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乡政府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5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3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较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上报至县政府。一般事件须在发生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至县政府。较大及以上事件每天上午8点前、下午17点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件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救进展情况。

应急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边处置、边核查、边报告,最新进展及时续报。

5.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急所在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局。

5.1.3对于干旱灾害,应急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5.2信息发布

按照本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视、广播、政务微博、微信、互联网、报纸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受灾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四个响应等级。灾害损失达不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受灾村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乡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6.1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乡政府要迅速开展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伤人员的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做好续报、核报。

6.2分级响应

6.2.1 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乡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的;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的;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5%以上,或80万人以上的。

本乡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3.响应措施

1)灾情发生后,乡安全生产委员会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立即向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④与乡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⑤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的情况汇报;

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

2)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乡政府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县应急局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2时前向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乡政府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受灾村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并通报乡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乡政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向社会公布灾区需求情况。

10)灾情稳定后,根据乡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乡应急所、党政办、乡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2 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乡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的;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的。

本乡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乡安全生产委员主任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应急局

3.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迅速向乡政府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的情况汇报;

⑤向灾区派出工作组,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3)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协调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5)乡卫健办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乡应急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7)收集、评估、报告信息。每8小时与受灾村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县委、县政府,并通报乡有关部门。

8)灾情稳定后,乡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乡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的;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的。

本乡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应急局

3.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乡政府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开展救灾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的政府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受灾村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4)灾情稳定后,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地村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损失,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5)乡卫健办指导受灾村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乡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2.4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乡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的;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的;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的。

本乡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应急局。

3.Ⅳ级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乡政府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综合考虑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给予相应帮助。

3)灾情稳定后,乡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乡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4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乡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应急、经济办、财、金融等部门搞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教育、卫生健康、水村镇建设中心供电所、交通、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以及水利和供水、供气、供电、交通、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灾后生产恢复。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自然灾害发生后,由乡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受灾村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税所按照本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7.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在尊重群众意愿和评估核定的前提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并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2.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乡(镇、办事处)提出的申请和评估核定结果,按照本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7.2.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县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和绩效评估。

7.2.3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7.2.4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

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应急、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8.1.1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1.2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8.1.3应急局、财政局根据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本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8.2物资保障

8.2.1县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乡(镇、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按相关规定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8.2.2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机制。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公众通信网络,全力为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提供应急通信支撑。

8.3.2应急救援部门加强灾情救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覆盖、镇(街)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本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8.3.3应急局建立自然灾害基础数据库,搜集和掌握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地形地貌、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数据资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及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8.4装备和设施保障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

政府会同应急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8.5人员保障

8.5.1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8.5.2应急救援相关部门要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形成覆盖县、乡、镇(街)、村(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

8.5.3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组织应急、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咨询等工作。

8.6社会动员保障

8.6.1应急局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8.6.2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6.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8.7科技保障

组织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民政、地震、气象、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编制全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继续完善社区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预案管理

9.1预案培训、宣传及演练

9.1.1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对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9.1.2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乡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计划的拟定,组织成员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国家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9.1.3应急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级政府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9.3预案修订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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