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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2023-12-1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张官营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各党总支、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为规范张官营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烟花爆竹物品、危险化学品、商、建设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火灾、农林水设施设备、集镇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急性中毒等各类突发事故灾难。

二、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造成1人以上(含1人,下同)3人以下(不包括3人,下同)死亡(含失踪或涉嫌),或一次重伤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企业、单位、行政村组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事故灾难超出第一项范围和跨镇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按照《鲁山县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全镇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行政村组和镇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安全应急机。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常备不懈,资源共享。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要作好风险评估、物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建立本系统(行业)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2023年4月16日

 

  

张官营镇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是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政府镇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应急的领导担任,镇党政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急办、武部、卫生院、公共服务办公室、财所、文化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工作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组成。

二、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应急办是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主任兼任应急救援办公室联系电话:0375--5808231

三、镇应急救援机构工作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协调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镇应急救援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担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2、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3、承担编制和修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指导各单位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演练。

5、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汇报,并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故工作组和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6、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救援的信息,拟出初稿报指挥部领导审批后上报。

五、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一)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发生事故的单位、镇人民政府领导和进入事故现场的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并由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特殊情况可临时指定)。具体职责是:

1、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队伍施救、紧急疏散受安全威胁的人员、控制事故的扩大或蔓延、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确定并安排设置危险警戒线。

3、联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4、向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5、组织救援队伍撤离。

6、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二)抢险救援工作组

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应急办公安派出所、武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具体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3、协助现场指挥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三)通信信息工作组

通信信息工作组由应急办、行业主管部门、通信信息管理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保障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

2、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

4、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

5、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

(四)医疗卫生工作组

医疗卫生工作组由卫生院和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者进行死亡初步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五)治安交通工作组

治安交通工作组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物资、资金和设备。

(六)资金物资保障组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由财所、公共服务办公室和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3、接受社会捐助。

(七)新闻宣传工作组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党政综合公室、文化服务中心召集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报送方案。

2、负责拟定新闻报送内容。

3、负责组织新闻报送工作。

4、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八)善后处理工作组

善后处理工作组由社保所、平安建设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组成,具体职责是:

1、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九)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经济办:负责工商贸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含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

2、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负责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3、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基础设施工程的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4、卫生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5、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6、财税所:负责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

7、武装部: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十)预警预防机制

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相关信息报送县应急局;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县级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县直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2、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落实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十一)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1、1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I级:造成2人死亡(含失踪或涉嫌),或一次重伤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7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II级:造成1人死亡(含失踪或涉嫌),或一次重伤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7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2分级响应

1、当发生I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

2、当发生II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

3、当发生I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镇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十二)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启动程序如下:

(1)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事故,由镇政府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2)应事故发生地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请求,由镇政府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十三)应急行动

1预案启动后镇人民政府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和进入状态的工作。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立即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3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与镇人民政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4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为主,凡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5、应急终止

(十四)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十五)应急终止的程序

(1)由现场指挥组召集各工作组组长会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书面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2)镇人民政府接到应急终止请求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

(3)镇人民政府向现场指挥组和各工作组下达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并抄送县应急办和安委办。

(4)由新闻宣传组上报新闻单位,向媒体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有关应急处置的情况。

(5)由现场指挥组组织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十六)后期处置、善后处理

1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事故发生单位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3医疗卫生工作组要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工作。

(十七)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向保险机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十八)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组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镇人民政同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组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镇人民政府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十九)保障措施

1、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应急行动预案,报镇安监办备案。

2、救援队伍保障

(1)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行政村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2)大型企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报镇人民政府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其它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质装备。

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各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2)镇应急救援办公室逐步建立应急处置指挥监控系统。

4、资金物质保障

(1)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紧急救援建设规划,镇财政每年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2)各工作组组长单位每年要向镇人民政府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专家组的配备以及物质(器材)的储备、消耗等情况。

(二十)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发布,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镇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修改。

(二十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质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二十二)其他事项

(1)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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