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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三高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鲁山三高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三年制普通高中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教务、财务、行政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各系部指定辅导员负责。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指导各系部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的工作;各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及其管理使用
第十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每年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拔;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助学专项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它。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管理。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创收性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学校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计财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勤工助学职业化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组织全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公开招聘工作,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学年召开勤工助学活动总结会,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校实际情况,结合各用人部门岗位申报情况,设置学校全年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考虑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助教、助管、行政助理三类岗位。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用工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协助用工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无违纪行为;
(二)学习努力,学业没有困难;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先填写《鲁山三高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设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年申报一次,每年12月下旬,申报下一年度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设置提前2周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报送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如上岗学生有变化时,须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勤工助学管岗位中全面推行和实施岗位责任制和资格认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应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学生原则上每月应承担40小时的工作量,工酬按河南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当月的月底统计学生当月实际工作量,在下个月三号之前将工作考核表报送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学校领导审批,由学校财务处将学生实际所得的工资按月发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三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