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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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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鲁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一、实施时间
《鲁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原《鲁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鲁烟﹝2024﹞3号)同时废止。
二、修订背景
鲁山县烟草专卖局分别于2004年12月26日、2008年12月28日、2011年3月11日、2017年4月19日、2021年9月17日、2024年2月1日,六次召开了《鲁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此次修订目的是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许可公平公正原则,使市场零售户数量保持稳定合理状态。
三、修订依据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四、修订过程
2024年10月14日在鲁山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关于《鲁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截至10月29日,未收到意见和建议。10月30上午举行鲁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11月1日报送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县局主要领导评审会议后,同意签发。
五、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修改了以下三条内容:
一是放宽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网格指导数和距离限制,但属于不予延续情形和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楼层超过三层的,可按区域楼层划分,每间隔一个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经营位置分别在城区、乡镇,且实际经营面积分别在2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便利店,有固定的卷烟销售区(包含整条展示区和单包展示区),且销售区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首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具有抚养关系的人),首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网格指导数限制,在距离上予以放宽,属于不予延续情形和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政府鼓励发展以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以政府对外公布正式文件为准,不含外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加盟到期后未继续加盟的,不再适用本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自主经营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本规定),只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零售点,不受间距和数量的限制。只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零售点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不再享受放宽情形照顾,应当适用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的指导数量和间距条件,提前申请变更许可证经营范围。
二是不予设置情形,从事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等经营活动,以及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如青少年宫等);
三是附则,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固定经营场所不包含办公场所、写字楼、公寓楼、楼梯间、门岗、仓库、单元门内等,以及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不受限进出)。
七、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1、解读机关:鲁山县烟草局
2、政策咨询电话:18737566189
原文阅读丨鲁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