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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9         浏览次数:

一、实施时间

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于2024年89日起实施。

二、起草背景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依据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

(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20〕19号

(三)《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鲁政〔2023〕4号

(四)《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起草过程

2024年8月,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后,经会议研究决定向县政府提请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完成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初稿。编写后,县自然资源局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修改意见。经请示县政府分管、主要领导后,同意走签发程序

五、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办法及后期管理。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1、解读机关:鲁山县自然资源局

2、政策咨询电话:0375-3376057

 



原文链接丨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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