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医保〔2023〕23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3-00014
- 关键词
- 离休干部和荣誉军人
- 主题分类
- 文字解读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政策解读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荣誉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实施时间
《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荣誉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持续做好离休干部、荣誉军人医疗保障工作,切实解决离休干部、荣誉军人就医、购药现金垫付压力大、报销时间长、手续繁琐等问题,进一步优化就诊流程,方便离休、荣军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加强医疗费用审核管理。
三、制定依据
1、河南省省医疗保障局、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离休干部医疗费结算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7号)
2、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享受离休医疗待遇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2010〕75号)
3、《2023年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四、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为方便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加强医疗费用审核管理。鲁山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请示鲁山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离休荣军医疗费采用信息化管理,县局回复让中心完成初稿,中心随即组织相关人员深入调研了周边县区离休干部、荣誉军人的医疗保障情况并开展编写,完成《通知》初稿。编写后,县医保局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修改意见。经请示县政府分管、主要领导后,同意走签发程序。
五、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离休干部、荣誉军人的医疗保障范围、标准,规范离休干部、荣誉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六、关键词诠释
离休干部和荣誉军人在统筹区内所有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携带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和身份证就医,门诊取药和出院时使用医保系统即时报销,个人仅负担政策范围外需自付的药品和诊疗费用。对于统筹区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暂按原报销渠道解决,待与上级财政、医保对接手续完成后,一并纳入信息化管理。
七、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1、解读机关:鲁山县医疗保障局
2、政策咨询电话:0375-7653688
原文阅读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荣誉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