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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3-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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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关于印发鲁山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近日,鲁山县发改委、鲁山县水利局联合印发了《鲁山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五水综改”实施方案》有关任务要求,根据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发改价管〔2023〕1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1.《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
2.《河南省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方案》(豫发改环资(2022〕561号);
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发改价管〔2023〕152号);
4.《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三、制发过程
2023年7月,由鲁山县发改委牵头,与相关领导作了汇报,联合水利局研究起草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会商主要领导后出台正式文件并贯彻落实。有效发挥累进加价制度在水资源节约利用方面的激励作用。
2023年9月7日,经鲁山县发改委、鲁山县水利局联席会议研究同意,9月8日以鲁发改〔2023〕137号文联合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以用水定额为依托,结合用水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和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城市建设。
共分六部分:
(一)是实施范围为我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是用水定额按《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385-2020)执行(暂时难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行业和单位,按县水利局下达的用水计划执行)。
(三)是我县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的20%(含)以内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加价标准为:二档水量加价0.5倍,三档水量加价1倍。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标准为:二档水量加价0.8倍,三档水量加价1.3倍。
(四)是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含终端水价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五)是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年为周期执行。
(六)是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五、实施时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六、关键词诠释
超定额累进加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一种经济管理制度,它是指在超过定额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比例逐步加价的制度。
七、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1、解读机关:鲁山县发改委、鲁山县水利局
2、政策咨询电话:0375-7653126
原文阅读丨关于印发鲁山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