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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7         浏览次数: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整合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适用情形,细化适用条件,明确办理流程、时限、提供资料等,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确定性,特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依据《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有规定,整合三类困难减免税情形。

  结合我省实际,细化量化困难减免税条件标准,明确“不可抗力”、“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内容,量化“严重亏损”、“较大损失”等执行标准,便于基层落实政策,便于纳税人精准享受。

  (二)不予困难减免情形

  规定的不予减免情形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相关规定,具体为“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另外,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减免的情形也列入不属于困难减免税的范畴,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困难减免税申请资料

  明确了纳税人报送的必报资料及分类资料。纳税人需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核准表、不动产权属资料、行业情况说明等四类必报资料;纳税人还需提供证明其符合对应困难减免税情形的资料及说明。清晰罗列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资料,便于纳税人分类查询、对照提供。

  (四)办理困难减免税流程

  明确核准流程,困难减免税由办税服务厅受理传递税政部门审核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明确申请受理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纳是按年计算的,因此困难减免税也按年申请。税务机关在当地平均工资发布、资产损失资料取得等条件具备情况下,原则上当年9月30日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给予纳税人充分的申请准备时间。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遭受较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当年按季度申请困难减免税,便于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明确办理时限,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保证工作效率。

  明确事后管理事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困难减免税的事后管理,强化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评估,防范税收风险。

  (五)实施日期及过渡衔接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税不再调整。从明年开始执行,有充分时间衔接过渡。

  本公告已涵盖《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全部内容,《公告》施行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六)其他说明

  按《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有关术语的规定,本公告中所称“超过”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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