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2023〕14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3-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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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土门、江河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23〕8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平政〔2023〕17号)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县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二十大召开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县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基本单位名录库。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我县在全省县域经济综合排名中达到中等偏上水平,人民生活更加富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硕果,基本建成现代化的生态文化美丽富强新鲁山,奋力谱写全省最美县域新篇章提供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中心)、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精心谋划,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等部门分别按职能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部门要在普查工作开始前进行本部门行政记录整理,做好行政记录的查遗补漏工作,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乡镇(街道、中心)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普查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配齐配强乡级统计工作力量,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各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商调或从社会招聘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四)加强经费保障。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县财政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本县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并统筹资金做好普查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障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曝光。
(二)确保数据质量。要始终把数据质量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强普查业务培训,提高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全过程数据质量管控,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三)创新普查方式。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细致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动员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成果应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成果,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搭建应用平台、拓展应用领域,广泛动员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普查资料开发,认真做好普查数据解读和说明工作,深入开展普查数据分析与研究,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要利用普查成果不断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部门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经济普查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附件:鲁山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3年5月17日
附 件
鲁山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丽莉(县委常务、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李领新(县政府党组成员、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副 组 长:杨丙申(县政府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胡 晓(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孔令凯(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克锋(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李俊芳(县委政法委防范办副主任、综治指导科科长)
杨永浩(县委编办副主任)
李军辉(县财政局副局长)
吕娉萍(县教育体育局主任科员)
张艳丽(县交通运输局主任科员)
刘 鹏(县市场监管局副书记)
孙丹丹(县民政局副局长)
高 翔(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任科员)
肖真蔚(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何远东(县商务局副局长)
刘志伟(县工信局党组成员)
肖根民(县人社局副局长)
姚小飞(县司法局主任科员)
曹跃强(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 灿(县卫生健康委三级主任科员)
闫 羽(县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
范鲁勇(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 栋(县税务局副局长)
辛永强(县政府办公室金融管理科科长)
李 涛(市银保监局鲁山监管组组长)
马振方(县统计局主任科员)
靳新扉(县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靳新扉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