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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政〔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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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8694/2023-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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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夏粮调控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5         浏览次数: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鲁山县支行,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豫粮20238号)和《河南省超标准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豫粮202010号)要求,为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麦流入口粮市场,最大限度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区域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2023年夏粮调控收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控收购的计划、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及收购期限

2023夏粮调控计划一年,收购的品种为当年产小麦,初步计划收购4.68万吨,收购价格和收购质量由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场情况会商适时确定,收购过程中视市场粮情随机调增或调减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调控收购原则上自新粮上市起至9月底结束,调控启动和停止时间由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调控收购的执行主体

县政府指定鲁山县瑞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具体承担全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储存工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具体指导收储工作。

三、调控收购资金来源

调控收购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鲁山县支行负责提供,由县瑞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承贷,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四、调控粮食管理与处置

收购入库的调控粮食的粮权归属县政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动用。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调研会商和绩效评估的基础上,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择机适时销售出库,有效调控和稳定市场。

五、调控收购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办法

调控收购、出库、检测及储存管理费用参照国家本年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管理费用标准,由县财政全额据实承担并及时拨付收储企业。贷款利息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负担,调控粮食销售或动用价差由县财政据实补贴(或收缴)。储存保管期间发生的正常水分减量和标准内损耗,由县财政据实负担;因企业保管不善造成质量损坏和数量超标准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粮食销售出库后要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

六、调控收购的组织领导

成立鲁山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牵头,各有关单位参与,加强协调、通力合作,严格按照《鲁山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认真把2023年夏粮调控收购工作组织落实好。

 

附件:鲁山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3年6月4日

 

 

 

 

 

附 件

 

鲁山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鲁山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  县长

副组长:于韶伟副县长

 员:魏晓菲(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炳辉(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主任)

 军(县财政局局长)

刘海波(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正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明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鲁山县支行行长)

张启超(县瑞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杨炳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牵头工作。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工作会商和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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