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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董周乡龚庄村与库区乡曹楼村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21-03-08         浏览次数:

          申请人:鲁山县董周乡龚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磊磊    董周乡龚庄村党支部书记

被申请人:鲁山县库区乡曹楼村

法定代表人:朱红兵    库区乡曹楼村党支部书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董周乡龚庄村向县政府申请确权,县政府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申请人称:争议地位于鲁山县董周乡龚庄村韩东组、韩西组与鲁山县库区乡曹楼村高南组交界处,面积约30亩,东至小河沟,西至西坡根老鳖坑北崖,南至库区乡曹楼村高南组老边界,北至龚庄村,呈不规则的长方形。早在1990年左右,该宗地由董周乡龚庄村韩东组居民王朝一种植花生,王朝一去世后,因其子王建涛长期没在家,疏于管理被库区乡曹楼村高南组占用,在2008年左右,龚庄村韩西组村民王朝奇砍伐所栽树木时与曹楼村高南组发生纠纷,在2020年初,韩西组村民王现伟所栽树木砍伐后,曹楼村高南组村民张立正欲强行占领,因此发生纠纷,公安派出所出警处置未果。请鲁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库区乡曹楼村高南组、高北组现经营的河荒地边界,历史以来是按照国家四固定划分的边界经营至今,其边界都是和四邻边界确认的。现董周乡龚庄村韩东组、韩西组提出边界问题,没有任何根据,因为高庄村历史以来一直在确认边界内经营栽树,并且在2002年双方村组、龚庄村原支部书记黄大建及曹楼村原村主任王朝坤等人参加,已确认过边界,并栽有界石予以确认证明。历史以来所有河荒地都基本是按河之流水来确认的,河西边是高南组与龚庄村河西南组为邻,与韩东、西组无关。至于王朝一私自在高庄村开种荒地,是在高庄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耕种的,经高庄组发现其私自耕种后,已进行有效制止。请主管部门实地勘查予以公断。

经查:案涉土地座落于鲁山县董周乡龚庄村与库区乡曹楼村交界处,荡泽河北侧。2020年5月22日,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平顶山市豫平鲁测绘有限公司,并组织争议双方分别就各自主张的边界进行实地指认,采用GPS定位仪器对实地指认拐点采集坐标数据,测绘公司内业处理并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结果后出具了测绘成果,双方对各自土地所有权边界的指认均超出二调数据库中两个村的村界线,即指认结果显示均指在了对方的村界内。

综上所述,鲁山县人民政府认为: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是依据当时的现场调查、现场作业形成的测绘成果、地籍界址认证、土地利用实际状况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后,依法形成的土地资源综合性调查成果,是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本案争议双方就各自主张的土地权属范围,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应当以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确定的数据作为划分本案土地权属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之规定,并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7〕12号),经研究,决定如下:

对于双方争议的土地按照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调查数据库中J17点至J28点连贯坐标点连接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为准,连接线以北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以南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归被申请人所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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