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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董周乡黄背洼村与双庙村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21-03-08         浏览次数:

        申请人:鲁山县董周乡黄背洼村

法定代表人:冯留孩    董周乡黄背洼村党支部书记

被申请人:鲁山县董周乡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徐文举    董周乡双庙村党支部书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权属争议一案,鲁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受理后,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相邻,位于小火石沟分水双庙组界以西土地,历来属于申请人的栗札沟西组,并一直由栗扎沟西组群众耕种。2019年12月,被申请人的个别群众以该土地属被申请人所有为由与申请人发生争执,董周乡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委托平顶山市豫平鲁测绘有限公司对双方争议地进行现场勘测,将测量形成的坐标数据与国家二次土地利用现状图一致,即所谓的争议地位归申请人所有。后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局递交了确权申请,得知被申请人早于申请人递交了确权申请,2020年1月14日,争议双方代表及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指认边界,河南辉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测量后,向双方送达了《测绘结果告知书》,2020年4月4日,董周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双庙村与黄背洼村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意见》,明确应以告知书为依据划定两村边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

经查:案涉土地位于鲁山县董周乡黄背洼村与双庙村相邻处,由申请人的栗扎沟西组对外发包给李小钦经营。2014年11月,黄背洼村村民发现有施工机械在争议地作业,前去阻拦引发争议,并向董周乡人民政府作了反映。2019年12月,从双庙村承包争议地的人员在该争议地块进行平整施工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董周乡人民政府、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及董周乡国土资源所共同委托河南辉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争议双方共同到现场进行勘测,2019年12月31日,河南辉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测绘报告。2020年2月28日,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向争议双方出具了《测量结果告知书》,明确争议双方各自指认的中间显示的三横一点线段为第一次土地调查确认的两村的边界线,即争议双方的土地权属边界。2020年4月4日,董周乡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双庙村与黄背洼村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意见》(董政〔2020〕25号),认为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测量结果告知书已明确两村权属边界,应以该告知书为依据划定两村边界。

2020年4月,李小钦以王国峰、李一帆、董周乡双庙村北一组、北二组、北三组为共同被告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鲁山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豫0423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以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未经鲁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李小钦的起诉。2020年7月6日,申请人向鲁山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作出处理,从而引发该案。

综上所述,鲁山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争议双方就各自主张的土地权属范围,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按照董周乡人民政府、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及董周乡国土资源所共同委托的河南辉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争议双方共同到现场进行勘测得出的测绘结果,结合第一次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以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确定的数据作为划分本案土地权属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之规定,并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7〕12号),经研究,决定如下:

双方争议的土地按照河南省辉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勘测的X=3714862.587/Y=380880.789、 X=3741749.270/Y=380874.028、X=3741703.299/Y=380883.725、X=3741648.5117/Y=380899.026三横一点坐标线为村界线,以西部分土地归董周乡黄背洼村所有,以东部分土地所有权归董周乡双庙村所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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