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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0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8130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河长制管理体制,提升鲁山县河湖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河湖水生态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流经相应乡镇(街道)的河道和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处非法排污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财政扣减相应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环保局、水利局财力各1万元。

二、在流经相应乡镇(街道)的河道和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堤防及堤防以内,每发现一处非法采砂或加工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财政扣减相应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河务局财力各1万元;堤防以外的由县财政扣减相应乡镇(街道)财力1万元。

三、在流经相应乡镇(街道)的河道和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处乱扔乱倒垃圾、弃置废弃物等,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财政扣减相应乡镇(街道)财力1万元

四、在流经相应乡镇(街道)的河道和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堤防及堤防以内,每发现一起擅自取土毁坏护堤、砍伐护岸林木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财政扣减相关职能部门河务局财力1万元;堤防以外的,由县财政扣减相应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国土局、林业局财力各1万元

五、在流经相应乡镇(街道)的河道和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处畜禽养殖污染排泄物入河湖以及在河湖非法水产养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财政扣减相应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局、农业局财力各1万元

六、县河长制办公室成立专门督导组,对各乡镇(街道)河湖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月至少1次;对发现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下发督办函,并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督办;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及时通知县财政给予扣款。同一违法违规事件,整改到位后出现反弹的,由县财政加倍扣款,并及时上报县政府。

七、被上级部门督查发现上述情形之一,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财政按规定扣减相应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财力。所扣减财力全部用于推进河长制工作和河湖生态建设。

八、实行约谈制度。同一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一个季度内发现以上违法违规事件3起以下(含3起)的,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约谈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或 乡级河长;发现以上违法违规事件3起以上的,由县政府约谈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组织领导不到位、督导巡查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到位,导致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秩序混乱的,县政府将视情况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对各乡镇(街道)发生的违反河湖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县级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十、对公民、法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018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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