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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鲁政〔2017〕33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为进一步调动乡镇当家理财积极性,增强县域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均衡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决定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研究推进县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在此基础上,完善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健全乡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乡级财力保障水平。
(二)统筹兼顾,适度倾斜。在确保乡镇既有财力的基础上,逐步调整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优化财力分配结构,对基层财政适度倾斜。
(三)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实行规范统一的财政体制,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兼顾乡镇发展差异,实施不同类型的激励政策,推动乡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总体稳定,合理调整。在确保县乡财政体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根据财政收支政策变化,对乡级收支基数进行合理调整。
二、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乡实行 “划分范围、核定收支、定额奖励、超收分成、短收不补”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分范围
1.收入范围的划分
(1)县级收入:列入县本级收入名录(附件2)的企业、项目等所缴纳的税费;土地招拍挂形成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收入;房产交易环节征收的契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专项收入;以及其他应纳入县级收入的税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县级留成部分作为县级收入。
(2)乡级收入:除列入县级收入范围以外,在乡镇范围内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县级留成部分作为乡级收入。
(3)共享收入:除明确划入县级或乡级的收入外,经确认,引荐单位为乡镇、街道,落户产业聚集区的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作为县乡共享收入,县乡按照6:4比例分享;落户其他乡镇、街道的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引荐乡镇和项目所在乡镇可按照4:6的比例分享。
2.支出范围的划分
明确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强化乡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政策、维护社会稳定、进行乡村建设项目具体实施和公共设施日常管理维护、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责任,将乡级财政供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村级组织经费、基层党建经费、计划生育经费、信访经费等项目支出,作为乡级支出。
(二)核定收支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核定。由财税部门根据各乡镇税源情况和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结合全县收入预期目标,合理核定收入基数和收入计划。本次收入基数和收入计划以乡镇2016年收入完成数为基础,充分考虑营改增等因素,根据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经济目标核定。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核定。根据支出范围划分,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要求,完善乡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乡级财政供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县财政作为乡级基本财力补助予以统筹安排,村级组织经费、基层党建经费、计划生育经费、信访经费等作为专项资金纳入补助基数。今后,凡属委托乡级实施的县级支出事项,由县财政按预算审批程序下达专项补助,乡级自主安排事项原则上在自有财力范围内统筹解决。
(三)定额奖励
根据乡级收入实际完成情况,实行分类分档奖励,分为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2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800万元(含800万元)、8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对完成收入基数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40万元的定额奖励。在此基础上,乡级收入占全县收入的比重比上年每提高一个千分点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超收分成
超额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的,超额部分(不含烟叶税)县乡按3:7比例分成。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的,超额部分(不含烟叶税)县乡按2:8比例分成。
(五)短收不补
完不成收入基数的,县财政按照短收额相应扣减财力。
(六)其他事项
1.该体制一定三年,收入基数三年不变,收入计划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全县年度经济发展目标确定。
2.烟叶税收入,按照《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烟叶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2016〕9号)规定办理。
3.财政补助事项由县财政按照预算审批程序另行下达。 如遇收入、支出政策重大调整,县财政按程序予以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乡镇、街道,各征收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税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促进收入平稳增长。
(二)严格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税收征收和优惠政策,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禁虚收空转、引税买税,提高征管水平和收入质量。严格预算约束,加强支出管理。落实《预算法》各项规定,规范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公开;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严控“三公” 经费支出;合理安排基本支出,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切实加强村级经费管理,确保基层村级组织稳定;积极化解政府存量债务,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切实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乡级收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调节收入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落实奖惩措施,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确保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四、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