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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鲁山县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环字〔2013〕131号
鲁山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鲁山县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局属各单位:
《鲁山县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鲁山县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障环境安全,切实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工作,根据《平顶山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鲁山县境内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响应,按国家和省、市辐射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级处理、相互联动原则。县环境保护局是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责任主体,负责辖区环境监测预警数据核实、监测预警和事件处理,并根据上级环保部门预警响应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快捷高效的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机制。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明确重点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空气质量和市控县界水质断面预警响应限值,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二章 重点污染源预警响应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重点污染源预警响应:
(一)国控、省控和市控和县控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小时均值连续超标24小时以上,或者废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的;
(二)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小时均值或者废水监测值,24小时内累计6次超标1倍以上的。
(三)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或者监督性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1倍以上的。
第六条 预警响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站编报《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或者《环境监测预警专报》,报局污控股。
(二)污控股接到预警专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环境监测、监控的领导审签后,送交环境监察大队,并办理送交单,同时抄报局法制股。
(三)环境监察大队收到《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或《环境监测预警专报》后,应当立即组织环境监控中心、环境监测站等部门到现场查明超标原因,依法进行处置。对可能引发污染事件的,督促预警响应的企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及时恢复达标排放。
(四)经过调查取证,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察大队直接将处置调查结果抄送污控股、法制股。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局法制股报主管领导审签后,进行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查处情况抄送局污控股、环境监察大队,局污控股在当年减排考核中,根据企业违法排污情况,扣减该企业所在地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
(五)环境监察部门应当每月向市级环境监察部门报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预警响应及其处理情况,并建立重点污染源预警处置档案。
第三章 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第七条 发现下列情行之一的,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连续6次化学需氧量、氨氮(2mg/L以上)超目标值1倍或氨氮(2mg/L(含)以下)超目标值1.5倍的;或者地表水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超出责任目标水质类别的;或者接到上级预警信息的。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人工监测数据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或者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
(三)城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连续3日污染程度为中度污染(污染指数API在201或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51以上)的。
第八条 预警响应程序: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数值符合市级预警响应条件时
1.污控股接到监控、监测预警信息,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签,立即组织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控中心等部门人员进行污染影响趋势研判,制定处置方案,环境监测站同步展开加密监测。及时排查造成环境危害的要素和排污单位,必要时向县政府报告,采取控制污染物和恢复环境质量的综合防护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危害扩散,及时恢复环境质量;
2.污染程度较重,并对下游周边区域造成影响,监察大队应及时向受影响地乡(镇)政府通报情况,联防联控,控制污染危害扩散。
3.监察大队每3日将处置污染危害措施的进度,专报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抄送局污控股;环境质量恢复正常一周内将处置结果专题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符合预警响应条件时
1.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监测数据审核。当监测数据符合预警响应条件时,在1日内对监测数据进行核实,编制《环境监测预警专报》,报送局污控股。环境监测站同步开展加密监测;
2.局污控股接到预警专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后,送交监察大队,办理送交单,同时抄报市环保局。
3.污控股应当立即会同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控中心等部门人员进行污染影响趋势研判,制定处置方案,并向县政府报告。及时排查造成环境危害的要素和排污单位,采取控制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综合防护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危害扩散,立即恢复环境质量。
4.监察大队每3日将处置污染危害措施的进度,专报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同时抄送局法制股,环境质量恢复正常一周内将处置结果专题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三)环境空气监测数值符合预警响应条件时
1.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监测数据审核,当监测数据符合预警响应条件时,在1日内对监测数据进行核实,编制《环境监测预警专报》,报送局污控股,环境监测站同步开展加密监测;
2.局污控股接到预警专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后,送交局监察大队,办理送交单,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
3.局污控股应当立即会同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控中心等部门人员进行污染影响趋势研判,制定处置方案,并向县政府报告。及时排查造成危害的要素和排污单位。采取控制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综合防护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危害扩散,立即恢复环境质量;
4.局监察大队每3日将处置污染危害措施的进度,专报抄送市环境保护局,抄送局法制股;环境质量恢复正常一周内将处置结果专题报送市环保局。
(四)市控县界和县控水质断面监测数值符合预警响应条件时
1.当监测数值符合预警响应条件时,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在1日内对监测数值超标情况进行核实,编制《环境监测预警专报》,报送局污控股;
2.局污控股接到预警专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后,送交局监察大队处置,办理送交单。环境质量恢复正常一周内监察大队将处置结果报送市环保局;
第九条 连续5次预警响应仍然未恢复环境质量,县环境保护局将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断面预警,立即启动预警应急响应,迅速致函预警响应地乡(镇)政府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适情组织监察、监测和监控人员赶赴现场,与预警响应地乡(镇)政府分析研判污染危害趋势,提出控制污染物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制定处置方案,监督实施。预警响应地和受影响地乡(镇)政府依照处置方案,采取联防联控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发现环境保护部门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污染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合监测预警响应机制,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监控数据,导致未及时预警的;
(三)当环境监测监控数据达到预警条件,但未及时编写、提供“预警专报”的;
(四)发现监测预警响应情形后,未按照程序规定及时启动监测预警响应的;
(五)启动监测预警响应后,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及时控制污染、及时报告的;
(六)控制污染不力,造成连续两次启动市级预警响应的。
第十一条 未及时控制污染危害,造成污染事件,将依照相关规定,建议有关机关依规追究预警响应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