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鲁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鲁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群众就医(诊)环境秩序。根据《河南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将《鲁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方式或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2月1日—12月7日
邮寄地址:鲁山县顺城路中段185号县发改委收费管理科 邮政编码:467300 联系电话:0375-7653129
电子邮箱:2297086775@qq.com
附件:《鲁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鲁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拟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鲁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群众就医(诊)环境秩序。结合鲁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成本测算结论,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借鉴毗邻县经验做法,现将鲁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拟定收费标准意见公示如下:
一、鲁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1小时(含 1小时)以内免费;2小时内每车次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取,24小时为一个周期,最高每车次收费10元;
(二)门诊就医、住院患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优惠减免措施,具体办法由院方自主确定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三)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减半收取。
二、下列情况或车辆应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实行收费后,对进入机动车停放区域1小时之内(含1小时)的机动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三)医院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