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鲁山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在收费调研、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县发改委会拟定了《鲁山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科。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0年 8月3日至 8月7日
联系电话:0375-7653129
邮寄地址:鲁山县顺城路中段185号县发改委收费管理科 邮政编码:467300
电子邮箱:2297086775@qq.com
附件:《鲁山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3日
鲁山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拟调整保教费标准
(一)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拟调整为240元/生.月;
(二)县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拟调整为210元/生.月;
(三)普通公办幼儿园拟调整为180元/生.月;
创建省级示范园的公办幼儿园按规定重新核定,其他公办幼儿园创建为上一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按现行等级标准执行。
二、其他有关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
(二)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资助减免工作。各公办园应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体家庭的帮扶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资助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与监督。各公办幼儿园应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落实财务收支和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力度。
三、本方案从2020年秋季入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