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办〔2021〕54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1-00006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力举措,是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途径。当前,省市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越来越严格,但我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在全市排名较低,严重影响了我县在全市的目标考核排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健全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决制度。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行政诉讼法规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有效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执法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务必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要求
全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即日起,所有开庭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应出庭。县政府应诉案件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其他参与分管的副县长(包括副县级领导,下同)出庭应诉。各单位应诉案件由本单位正职、副职负责人出庭。因同一行政行为被诉的行政应诉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法院确定。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行政应诉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要及时确定出庭负责人,确保按时出庭,坚决杜绝通过未出庭情况说明或者指定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等方式变通执行出庭要求。
三、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县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突出关键少数,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全县各单位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提升纳入干部培训计划,着力提升领导干部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三)提高行政出庭应诉水平
全县各单位负责人要积极通过参加案件庭审旁听、经验交流座谈、典型案例评析等多种方式,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应诉答辩技巧,避免出庭流于形式。行政应诉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及时听取汇报,研究案件,吃透案情,加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案件审理和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行政应诉后要对案件进行梳理,认真总结反思,尤其对败诉案件要进行深刻分析,属于与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分歧的要及时沟通,达成一致,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属于执法行为不规范的,要及时加以整改,避免再出现同类案件被纠错的情况。
四、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一)加强考核检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各单位负责统筹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县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应诉工作有关情况,推动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专项监督,实现监督的常态化、制度化。各单位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行政应诉败诉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推动作用。
(二)强化责任追究
全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处理,或对本单位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再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各单位在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汇报,并及时与县政府办公室行政法规科沟通联系,联系电话:0375-5092126。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