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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0]第20号

发布日期:2020-10-13         浏览次数:

鲁环罚决字[2020]第20号

 

鲁山县坤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7672114XMA

   所:鲁山县库区乡铁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海英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2020年7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6月1日18.00时你单位隧道窑脱硫排放口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超标范围391.45mg/m3,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00mg/m3)30.5%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无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平顶山市环境监控及应急中心《平顶山市重点管控企业超标预警日报》、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2020年6月1日的在线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2020年8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0]第1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情节属于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履行的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在下发告知书时,考虑到你单位二氧化硫超标后主动报告超标原因并停产维修,可从轻处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罚款贰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号:1707024429020177862    

款项交清后,到鲁山县环境环保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罚没票据》。如有疑问,请拨打0375-737017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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