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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林业局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8-12         浏览次数:
建议号
第71号
建议人
李三阳、王天阳、谢海周、杨根生、李信昌、张东萍
标题
鲁山县林业局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答复
建议内容

优化蚕坡林木采伐审批程序的建议


承办单位
鲁山县林业局
办理结果
A
答复内容

首先,非常感谢您们几位代表对我县柞蚕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优化蚕坡林木采伐审批程序的建议,对于推动我县柞蚕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我县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柞蚕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振兴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如何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为柞蚕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针对您们提出的建议,县林业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主要优化措施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林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取便民实用的具体措施,不断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林木采伐审批服务。

1、实行采伐限额五年总控。落实林木采伐限额五年总额控制政策,在同一个五年计划期内,上年结余限额可以向以后各年度结转,当年限额不足的可提前使用下个年度内的限额

2、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市主管部门关于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鲁山林业经营实际,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依法依规实行自主经营。积极支持引导各类林业经营者分级分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坚持“由点到面、由小到大、逐步放开”工作导向,由本方案确定的试点各乡镇先行试行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县级根据试点实际效果进行总结后,逐步有序向全县推广。

3、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2亩或蓄积不超过15 立方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面积和蓄积有新政策规定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取消伐区调查设计、伐区查验、公示等程序,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4、拓宽林木采伐办理途径。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行政审批窗口、网络在线平台、林木采伐 APP 等多种渠道办理林木采伐申请,林木采伐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按需选择办理方式。受理机关或部门应事先一次性告知林木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

5、确定试点范围和期限。结合我县实际,选定熊背乡、团城乡、下汤镇、赵村镇、背孜乡、董周乡、库区乡等7个乡为我县第一批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问题试点采伐试行期限2025年6月52025年1130日。

(二)规范林木采伐审批

林木采伐申请和审批主要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验(林农小额采伐除外)、公示(林农小额采伐除外)、决定、送达。实行采伐许可“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四办制,法定办理时限20日、承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公示等环节)。

1、申请。采伐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身采伐需求,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各乡镇窗口提交林木采伐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提交。

1)林木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2亩或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采伐申请人填写林木采伐承诺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②不动产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或村委会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③林木采伐承诺书。

2)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10公顷以下或蓄积500立方米以下的,提供下列材料:

①林木采伐申请;

②申请人身份证或法人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③不动产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或村委会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④伐区调查设计表;

⑤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明(上年度未在林地上进行皆伐作业的无需提供)。

3)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10公项(含)以上或蓄积 500

立方米(含)以上的,提供下列材料:

①林木采伐申请;

②申请人身份证或法人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③不动产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或村委会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④符合《河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纳入县级以上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不需编制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具体按《河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7.2.1执行;

⑤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明(上年度未在林地上进行皆伐作业的无需提供)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采伐申请人,核验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等材料无误后,及时受理并进入下一环节。

3、审核、现场勘验和公示。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服务中心窗口收件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推送至承办股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实施条例、《河南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豫林资20225号)、《河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于不需要提交采伐调查设计说明书也不是小额采伐的,技术人员现场调查并计算面积、蓄积等技术指标,并填写调查外业、内业表格;同时,严格林木采伐批前公示规定,依法在林地所在地村(组)张贴林木伐公示(公示期5;林木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2亩或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无需公示程序)。

关于伐区调查作业设计材料,严格按照《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豫林资2020185号)执行。伐区调查设计时,县林业主管部门资源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可以随同参加;县林业综合保障中心要积极做好全县伐区调查设计的技术培训、指导与跟踪服务工作,为全县林木采伐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4、决定和送达。经审核,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且经公示无权属争议的,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发后,及时邮寄采伐申请人或者由采伐申请人自行到申办窗口领取。

再次感谢您们几位对我县柞蚕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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