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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7〕124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鲁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 急 预 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我县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做好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依据。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反应迅速、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鲁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二、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县卫生计生委在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一)领导机构
成立鲁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县卫生计生委各股室和县急救指挥中心负责人、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县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本县内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日常机构
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措施和技术标准制定;制定和完善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对全县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救援专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和考核;承担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县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受理呼叫及指挥调度工作;县乡各医疗机构负责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二院承担伤员院内救治任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四)现场救援指挥机构
县卫生计生委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受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五)医疗卫生救援专家技术小组
县卫生计生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医疗骨干,分别组成爆震、烧灼、溺水、中毒、挤压、冲击、传染等伤病情救治专家小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
三、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辖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二级以上或专项应急预案二级以上的事件。
4.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市、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启动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级以上或专项应急预案三级以上的事件。
4.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四、信息监测、共享、报告和发布
(一)信息监测
县卫生计生委和本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县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完整性。对于涉及秘密或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按相应规定保密。
(二)信息共享
1.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信息系统为基础,加强与公安、消防、气象、地震、防汛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2.县卫生计生委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处理医疗救援规范等应通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系统与县政府应急信息同步传输和处理。
(三)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
县卫生计生委和本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受理报告和逐级报告的主体。
2.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县急救指挥中心和本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获悉涉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计生委及县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立即向市卫生计生委直至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计生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卫生计生委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四)信息发布
县卫生计生委在县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需要向邻近县(市、区)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需报请县政府授权,由县卫生计生委统一通报。需要向邻近地市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需报请市政府授权,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通报。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
县卫生计生委接到关于特别重大事件医疗救援(Ⅰ级)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组织、协调开展先期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2.Ⅱ级响应
县卫生计生委接到关于重大事件医疗救援(Ⅱ级)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组织、协调开展先期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3.Ⅲ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计生委接到关于较大事件医疗救援(Ⅲ级)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组织、协调开展先期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4.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计生委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的各项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在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县、乡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1.现场指挥
县卫生计生委应在事发地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必须服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辖区内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2.场所设置
县、乡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应选择一处距事故中心较近且相对安全、交通便利的地点作为救援营地,设置临时救治场所并用醒目标志标明。
3.现场抢救
县、乡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疗、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2)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3)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4)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5)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6)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院内救治
县卫生计生委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认真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救治情况应及时向县卫生计生委报告。
6.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县卫生计生委,县卫生计生委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并在上述部门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计生委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分析和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六、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后,经县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县卫生计生委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一)信息保障
在现有网络资源基础上,建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医疗机构与县卫生计生委之间,以及县卫生计生委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二)急救网络保障
建立健全以二级医疗机构为依托,其他医疗机构为支撑,所有医疗机构共同参与协作的医疗急救网络。
县卫生计生委要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机构建设。根据区域特点和服务半径,合理布设急救站。
(三)应急队伍保障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不少于30人的紧急医疗救援队伍,根据不同灾害事件下设若干专业组,每组5—10人,人员主要从全县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人员中抽调。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进行现场急救的心肺复苏监护仪及抢救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县卫生计生委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四)物资保障
县卫生计生委应科学合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当物资储备不足或难以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需要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需求计划,并及时进行补充。医疗卫生救援协作部门和协作单位要依据其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运,保证应急物资的及时供给。
(五)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用于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开展,并依据有关政策或县政府的决定对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或承担医疗救治费用。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救治机构支付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并负责督促落实。
(六)交通运输保障
县、乡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培训与演练
县卫生计生委要据此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救援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协作部门、协作单位及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县卫生计生委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县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要配合县卫生计生委共同做好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八)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要按照《河南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人武部和县公安局负责协调驻军及武警部队,组织部队官兵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与或协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八、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附录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