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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鲁山县荡泽河2023年度河道生态修复型采砂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5         浏览次数: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湖安全,促进河砂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确保河道采砂“依法、规范、安全、有序”进行,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南省防洪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采砂规划的编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定鲁山县荡泽河2023年度河道生态修复型采砂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刻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正确处理砂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 号)、《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开采计划

依据《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4号文件要求,平顶山市水利局下发的《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鲁山县荡泽河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3 年)的批复》(平水计[2019]3 号)(以下简称《采砂规划》),《鲁山县荡泽河2023年度河道生态修复型采砂实施方案》本次开采段位于瓦屋镇下银洞沟村北部,属于《采砂规划》批复的 KC04 采区,河道桩号 K11+585~K13+200 范围内,设计开采量为 50.51 万m³。根据经批复的《采砂规划》,荡泽河 KC04 采区与上游 KC07 采区(KC05 与 KC06 采区位于荡泽河支流)相距 12.635km,与下游 KC03采区相距 3.969km,对该采区进行开采,不会对上、下游尚未开采的KC07 及 KC03 两采区造成较大影响,为加快采砂进度,满足市场需求,本次拟对该采区进行采砂实施方案编制。

由于采区上游桩号 K15+200 处(原瓦屋大桥下游)新建跨荡泽河大桥一座,相应可采区需进行调整,大桥下游 2km 范围内划为禁采区,可采区由规划 K11+585~K14+350 调整为 K11+585~K13+200。本次项目区位于瓦屋镇下银货沟村北部,荡泽河桩号 K11+585~K13+200 范围内,总长 1615m。

为保证治理工程实施后上、下游河道平顺衔接,要求河道采砂末端 K13+200~K13+150 段以 1:15 比降开挖,K13+200 断面保持现状,严格按照设计横断面施工,开挖边坡坡比 1:4,设置深 0.8m、开口宽40m 主槽,施工完成后进行撒播草籽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本段设计开挖取用砂石料为 50.51 万m³

 四、采运砂方案

(一)禁采期

根据《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的公告》、《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河南省水利厅有关文件中的规定。下列时段为全市河道采砂禁采期:

1)主汛期时段,每年 6 月 15 日至 8 月 20 日;

2)河道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段;

3)水库水位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段;

4)采砂实行夜间停歇制度,不得于每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采砂。

5)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公告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6)禁采期间,除防汛应急抢险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

7)禁采期间,各施工单位应将采砂机具撤河道管理范围,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8)对因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9)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禁采期非法采砂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可采期

禁采期以外时段均为可采期。

五、采砂实施许可方式

(一) 采砂许可形式

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县政府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的采砂管理经营新模式。根据文件要求,采砂单位必须选用资质达到要求的企业,并必须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后,方可进行采砂。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应用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的通知》(豫水河〔2023〕9 号)等文件要求,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版河道采砂许可证。电子证照样式执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河道采砂许可证》(C0290-2022)标准。

(二) 采砂许可证办理

采砂企业首先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需提供如下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并附范围图;

4、开采量(包括日开采量、总开采量);

5、河道采砂机具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6、砂石堆放地、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整平方案;

7、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8、会同国土、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现场审查意见;

9、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保证书;

10、无违法采砂记录;

11、按照《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 154 号令)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必须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同时安装监控设备和电脑开票系统。以上经验收合格可办理采砂许可手续。

12、许可后砂场应签订安全生产等相关承诺书。

13、须签订的相关手续

1)河道采砂申请表;(2)砂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协议;(3)河道安全管理责任书;(4)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书(河道采砂履约保证协议)。

六、采砂作业

(一) 采砂作业方式

荡泽河为季节性河道,除汛期外其他时段河道水量一般不大,根据我市相关要求、实际勘察及现有企业运营方式确定采砂河段开采方式为旱采,严禁水采。

(二)采砂作业时间

1、采砂单位不得在采砂许可证许可时间以外进行采砂作业,

2、采砂单位不得在禁采期内进行采砂作业。

(三)采砂机具配置

开采工具有挖掘机、铲车、运输车辆、石料粉碎设备、砂石筛分设备等,考虑到河道范围内砂石堆放对行洪影响较大,本方案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砂石堆放和加工,砂石加工过程均在规划砂厂进行。

为减少采砂机具对水体的污染和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定的采砂机具数量及功率配备采砂机具,不得擅自增加采砂机具、加大机具功率。对河段较窄、河道边界条件较差的河段,采砂机具的最大功率从严控制,防止河势稳定造成较大影响。

开采所需挖掘机、铲车、运输车辆均需安装 GPS 定位系统,统一调度,按需入场。

七、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及安全职责

(一)监督管理

依照《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现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推行以属地管理为主、河流管护为重点的“河长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生命健康运行负总责。

鲁山县水利局、河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的申请受理、办理采砂许可证、日常管理和监督监察工作。水政监察大队要加大对规划禁采区、可采区河道的巡查力度,切实加强采砂区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禁采区内采砂和在可采区内未经许可或已经许可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采砂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坚决遏止超深超范围超深度违规开采行为,对开采期限到期的,要提前督促采砂业主整平采砂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退场。采砂活动结束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河道平整及修复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河道平整及修复方案实施到位。

(二)安全职责

1.采砂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采挖河段在采挖至治理恢复阶段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安监部门和水利、河务部门负责对采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砂场认真做好对开采区域周边地区群众,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多种宣传方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采砂安全责任制,落实采砂安全现场管理、临时处置、抢险自救和善后处理等措施,确保在发生采砂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抢险,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采砂现场和筛选配备处,经常性地开展对采砂现场、采砂机具、采砂作业及现场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同时,在采砂场地、周边及通道,常年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牌,确保采硬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4.随采随运,形成的障碍及时清除,不在河道内乱挖乱堆,从而形成阻水堆积体,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安全。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电、用油,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检查和作业,防止交通、火灾、洪灾、治安以及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度汛措施

1.在汛期来临之前要及时清除河道障碍,将采挖的弃料、堆积体和砂石成品及时清运出河道,按批准的范围作业,不乱采乱挖,做到不影响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2.在主汛期来临之前,现场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汛情,将现场作业人员、机具及砂石成品等进行安全管理,并及时撤离河道。

八、其他事项

1、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居民自建住宅等少量个人自用采砂,免办审批手续,但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在指定地点进行规范采挖。

2、工程建设、河道治理等产生的砂石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法规政策予以处置。

                             

 

鲁山县水利局

                            鲁山县河务中心

                                                202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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