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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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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公安局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全县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究全县的社会治安形势,为市公安局和县委、县政府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负责全县公安民警队伍的培训、管理和教育工作。
(四)负责全县公安法制工作。
(五)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负责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
(七)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维护交通秩序,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挥侦破各类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九)参与对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破工作;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协助或组织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我县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十二)组织开展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指导、检查全县公安信访工作,处理、查办上访信件和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
(十四)负责看管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对拘役、行政拘留人员的教育管理。
(十五)组织参与对恐怖活动的防范、打击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禁毒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展禁毒宣传;组织全县公安涉毒案件的侦破工作。
(十七)依法查处涉矿产领域车辆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县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涉矿产领域超限、超载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掌握全县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领域犯罪动态,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开展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犯罪案件及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协调、组织侦办全县食药环境领域犯罪案件;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依法打击或者指导派出所办理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
(十八)指导看护辅警招聘,管理看护队伍,组织教育训练,调度看护力量。
(十九)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相关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工作。
(二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