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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平政办明电(202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实施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提高村民建房质量、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农民居住权利、提高乡村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具体任务、坚持规划先行、严格审批程序、严把风貌管控、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1. 村庄分类。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2021 年 6 月底前逐村明确村庄类型,做好村庄规划分类工作。

2.村庄规划。立体推进县、乡、村三级规划,2021 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本完成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先完成省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省、市级乡村建设示范村,市级乡村振兴精品示范带涉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25年底前构建完成县域国土空间一体化规划体系,实现全市村庄规划全覆盖。

3.规划许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规范规划和审批程序。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民申请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规划和建设管控要求,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二)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1.预留用地空间。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各县(市、区)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间。

2.盘活闲置土地。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的宅基地。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党史馆、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各县(市、区)要引导乡镇和行政村积极探索有偿使用机制,制定“一户多宅”腾退办法和村集体内部转让规则,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确保村内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三)成立乡镇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

1.成立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2021 年6 月底前,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党委书记任主任,乡镇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的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成员包括自然资源、村镇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林业、交通、供电等部门。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乡镇分管副职兼任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乡镇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2.设立审批窗口。涉及宅基地审批事项,由各乡镇政府设立一个审批窗口统一受理。

3.加强工作力量。各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人员要做到专职专用,确保审批工作正常运行。

(四)做好风貌管控工作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农村建筑风貌管控的业务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区风俗民情、气候条件、地形特点、文化传承、居住习惯等,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织给村民使用,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2.对村民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注册设计人员设计的施工图纸,乡镇政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设计规范和建筑风貌。

(五)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1.建立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加大对乡镇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对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可以实行县、乡两级联动。

2.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要全面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装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协管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平顶山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各项。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住房管理工作落实。要将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各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实施监管; 加强日常巡查,对没有按图纸建设或没有按合同施工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及时纠正。

(三)广泛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规定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分级分批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队伍及乡镇一线工作入员开展轮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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