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lsgysx/2023-00001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农业农村政策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观音寺乡关于印发《观音寺乡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6         浏览次数:

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

现将《观音寺乡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观音寺乡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观音寺乡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豫发〔2021〕22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农文〔2021〕157号)精神,扎实做好我乡农村学习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带动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效提升农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现制定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十四五”时期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要求,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促进农民群众法治素养明显提升,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自2021年起组积实施,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覆盖到全乡每个行政村,到2022年底实现50%的行政村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底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35年力争每个行政村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数量和效果都符合我乡法治工作要求。

(三)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构建上下贯通的农业农村普法工作机制,提升农民群众法治素养能力,有针对性地解决普法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为乡村振兴培养一批农村法律明白人。

坚持立足实际。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好现有法治宣传教育平台、人才培养项目资源和联系对接机制等,打造便于农民群众使用的教育培训平台。   

坚持循序推进。尊重乡村发展规律和法治建设需求,可以全面推开,也可以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地方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以不低于目标要求为限。

坚持探索创新。坚持边实践边探索,注重创新推动工作的机制和方法,总结提炼有助于发挥示范作用的经验做法,增强工作的带动力和实效性。

坚持注重效果。与促进农业农村法治新实践、构建农业农村普法新格局结合起来,使示范户培育工作落地见效,真正发挥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二、选拔认定

2022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各村对照示范户认定的基本标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组积好本村示范户的遴选、认定工作。             

(一)选拔范围

以居住在行政村的农村住户为主体,优先从“法律明白人、村干部、村妇联执委、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村民小组长、退役军人、党员、“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新乡贤,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经营者和其他热心公益事业人员所在的农村住户中遴选。鼓励“法律明白人”兼任“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3.能够自觉运用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4.能够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帮助知道解决法律问题;

5.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定程序

1.村初选。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村民自荐或者村民委员会推荐方式,由村委会汇总提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初选对象,并在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                  

2.乡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3.县审定。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司法局审定后确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人选,分别逐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农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登记发牌

县农业农村局对通过认定的示范户登记造册、颁发标志.标志牌使用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样式。

(五)主要职责

1.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及三农政策,引导带动农民群众尊法学守法用法;

2.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映群众法律需求,引导教育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解决问题;

3.积极参与宪法进农村等法治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等工作,主动参与矛盾纠纷预防、排查、疏导、化解工作,维护基层稳定和谐;

4.积极参加农业农村、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乡村治止理、法律业务等各类培训。

三、组织培训

各村要对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标准,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与“法律明白人”培育有机结合,将示范户培训工作纳入“法律明白人”培训体系,将示范户培训内容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课程,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运用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一)集中培训。由乡农业中心、司法所牵头,会同民政等部门开展,分级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轮训,确保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次,

(二) 网络教学。充分利用智慧普法平台(中国普法网)、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 崇农云讲堂和12348 河南法网及“农业农村法治”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微信公众号,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提供网络自主学习、法律知识在线咨询等服务。

(三)现场教学。组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参观民主法治 示范村、法治文化基地,观看法治文艺演出等,提升法治素养。

(四)法治实践观摩。组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现场观摩人民调解、旁听庭审、村民议事等,提升法治实践能力。

四、加强管理

(一)调研评估各村要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跟踪调研和监测评估,及时掌握示范户的学法用法和示范带动情况。

(二)评价激励。各村要积极探索提高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学法用法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将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普法先进表彰中,引导示范户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动态调整。对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要及时予以调整。对应当注销或撤销示范户称号的,由村委会提出,经乡人民政府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分别逐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农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由县农业农村局注销或撤销示范户称号并收回标志牌,在村委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示范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称: 1.因就业等原因长期不生活在本行政村的; 2.离所行政村的3.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示范户家庭主要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称号: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3.反公序良俗; 4.违反村规民约; 5.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6.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要结合实际制定示范户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机制方法和推进举措,将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展性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推动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乡农业服务中心、司法将培育农村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和考核范围,将培示范户工作与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法律明白人等工作有机结合,组织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对示范户开展服务对接,合力推进培育工作。

(三)开展“结对子”活动。乡农业中心结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主要抓手。制定“结对子”年度培育指导方案,采取全员包区包片等方式,与示范户“结对子”,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确保每个示范户都有执法人员结对联系,每年到户指导1次以上,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开展即时远程指导。

(四)建设教育基地。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法治文化长廊、农家书屋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具备法治 普及功能的机构,依托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法治教育基地,打造农民学法用法平台,更好地服务农民学法用法。

(五)选树推广典型。注重挖掘和宣传示范户学法用法典型案例,组织讲好农村学法用法故事,善于总结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经验,探索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操作的培育模式,巩固拓展示范户培育工作成果,推动构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