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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2024年度社会救助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9-10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特困供养等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管理和救助帮扶工作,夯实高水平的民生兜底保障基础,根据《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豫民〔2021〕7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明电〔2024〕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接续乡村振兴战略,聚焦中央、省市县纪委监委部署的“15+6+2+2”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着力点,加强对低收入人口精准识别,围绕整治社会救助“人情保”“关系保”问题,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助尽助、应退尽退,不断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户为主、先户后人,人户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实施“谁调查、谁审核、谁确认、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四)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时间安排

本次复核认定从2024年9月5日开始到2024年10月31日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9月5日)

召开2024年度社会救助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动员会,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对乡、村两级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

(二)宣传发动阶段(9月6日一9月10日)

乡、村两级加强宣传,通过会议、广播、微信群、公众号、宣传栏、张贴公告等渠道,广泛宣传复核认定工作的有关政策,所有正在享受的对象均需重新提出申请,参加年度复审,使群众广泛知晓并支持配合。

(三)复核认定阶段(9月11日—10月10日)

受理对象提出的申请、乡村两级入户调查、村级民主评议(也可采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拟保障对象公示。


(四)审核确认阶段(10月11日-10月20日)

乡镇对各村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村级评议结果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复核认定后的审核确认结果以调整(变更)台账形式上报县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对复核认定后继续享受相关待遇人员在村(居)委会显要位置长期固定公示。

(五)资料归档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

(镇)、办事处将2024年度的复核认定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复核认定档案实行一村一盒、一户一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一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归档,另一套由各村(居)委会留存。

四、复核认定范围

此次复核认定的范围主要包括正在享受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人口、城乡支出型困难人口。

(一)低保对象复核认定

1.低保保障范围

申请城乡低保,应重点关注具有我县户籍且在我县辖区长期居住的三无家庭、重大疾病致困家庭、失依未成年人家庭、困境老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主要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645元/人/月、455元/人/月)的困难家庭。

(2)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3)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予以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

2.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政策规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7)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不履行义务的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贫困的除外)。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3.低保对象的退出

(1)家庭收入或人口发生变化(如家庭收入明显增加、家庭成员婚出、户口迁出或死亡注销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

(2)家庭成员中主要致贫原因死亡的,其它家庭成员需重新认定是否继续符合低保条件;非主要致贫原因死亡的,停发死亡人员;

(3)已参加工作办理入职手续或退休已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工资或退休金的,当月主动上报,于次月退出;

(4)低保对象病情经治疗好转恢复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经重新鉴定降低不符合重度残疾人范围的,经认定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需及时退出。暂时仍然有困难的,经村乡两级认定,原则上可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书面告知);

(5)家庭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标准或低保对象死亡、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被群众举报或核查发现的,在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的同时,取消其家庭成员的低保待遇,追缴其家庭多领的低保金(家庭成员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在追缴低保金满半年后重新申请);

(6)隐瞒家庭收入,提供虚假地址或证明材料的除取消其低保待遇外,还需追缴骗保的低保资金,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经常变换住址(使用虚假住址)或联系方式未主动告知管理机构变更,致使经办管理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入户核查、与其无法正常联系的,自失联次月起停发;

(8)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正常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的,自次月起停发;

(9)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于次月自动退保。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正在接受劳动改造的;自采取刑罚措施起,次月停发低保待遇;长期在外务工或居住的(住院除外),超过1年,停发低保待遇。

(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复核认定

1.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保障范围

拥有我县常住户口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①无劳动能力;

②无生活来源;

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我县2023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65.1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74.48元。

各乡(镇)、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护理人员时,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及“三类户”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照料护理人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心,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确保“平日有人照护,生病有人看护”。

2.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退出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

(6)自愿申请退出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3.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认定

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主要依据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为全自理人员,3项及3项以下指标达不到为半自理人员,4项及4项指标以上达不到为全护理人员。乡(镇)、办事处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如所在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公办医疗机构进行评估。

(三)低保边缘人口复核认定

1.低保边缘人口保障范围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应具有我县户籍且在我县辖区长期居住,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人口。其中重点包括:

①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②“二户多保”的低保家庭中,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其他低保保障对象经过重新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③低保对象病情经治疗好转恢复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经重新鉴定降低,不再符合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标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④“非整户保”的低保家庭中,暂未享受低保的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2.低保边缘人口经济状况规定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家庭经济状况需同时符合以下政策规定:

(1)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我县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四)支出型困难人口保障范围

1.支出型困难人口保障范围

申请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具有我县户籍且在我县辖区长期居住,因疾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包括但不限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未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人口经济状况规定

申请支出型困难人口家庭经济状况需同时符合以下政策规定: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3)申请之目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4)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五)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申请人仅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本人(其它家庭成员为支出型困难人口),包括但不限于因患病产生大额医疗支出,已进入“河南省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的人员(医疗保障系统),暂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3)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4)家庭财产经济状况参照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关规定执行。

(5)家庭医疗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实际支付部分。

(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参照《平顶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但在家庭收入核算时,对于因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项目,不得重复扣减。家庭财产认定参照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核确认程序

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街道)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申请城乡低保(低保边缘)需提供材料:①个人书面申请书,声明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②《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核对授权书》;③居民户口簿、身份证;④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⑤本年度医疗诊断证明(本年度以前得病的需提供仍在后续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⑥有关协议、裁决、判决;⑦提请报备的《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申报表》;⑧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就业创业登记证明;⑨必要时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的交易记录等其它相关佐证资料。

申请城乡特困供养需提供材料:①个人申请(分散、集中)②特困供养人员诚信承诺书;③户口本复印件;④身份证复印件;⑤残疾证复印件;⑥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协议(分散、集中);①生活自理能力鉴定表;⑧生活来源、财产状况、有无劳动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支出型困难(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需提供材料:①个人书面申请书,声明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②《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核对授权书》;③居民户口簿、身份证;④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⑤因教育负担过重的,提供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因医疗负担过重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因康复护理和住院照料负担过重的,提供残疾康复机构康复支出缴费凭据、住院护工费支出凭据;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需提供本人的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等;以上凭据均为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支出凭据;⑥因其他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与事由相符的有关材料;⑦家庭成员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的,提供相应的残疾证、诊断书、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说明特定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⑧必要时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的交易记录等其它相关佐证资料。

(二)入户调查。由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成员组成调查组,每组不少于2人,对申请户家庭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通过邻里访问、单位调查、信函索证(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采取发函协查方式进行)等方式,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刚性支出、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人情况,按规定需要报备的人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核算其家庭经济状况。涉及隔代赡养的,还需调查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基本情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入户调查认定基本符合条件的,由调查人员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各村(居)委会成立社会救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包片(村)的乡镇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包村干部、村(居)三委负责人、村(居)分管民政工作的副职,以及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参会党员代表及群众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参会的乡(镇)、办事处干部和村两委干部总人数,确保党员代表 (不含村两委干部)和群众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投票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邀请本村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与。成员名单需张榜公示(有直系近亲属申请低保的评议人员需要回避),接受群众监督。民主评议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应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评议中对没有争议的人员,采取集体表决;对其余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议。

(四)公开公示。村级负责将评议通过的拟纳入相应政策的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拟保障人口、拟保障类别、致贫原因等;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乡镇举报电话和县民政部门监督电话,充分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张榜公示的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和认定,并对拟批准的对象重新公示。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将所有资料汇总上报,提交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审核,民政所负责对各村上报的申请材料、评议记录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报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确认;资料不全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资料限期整改上报。

(五)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乡(镇)长、主任为组长,纪委书记、分管民政的副职、分管乡村振兴的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包村干部组成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所有与社会救助相关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政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乡镇长负责召集成员召开每月的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会议,听取包村干部对分包村(居)委会在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抽查问题整改和县民政部门反馈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的汇报,进行综合研究;对上报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核意见,进行确认。乡、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在《鲁山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鲁山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或《鲁山县城乡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表》上签署审核确认意见。

审核不能通过的,要及时将未通过的原因通过村(居)委会反馈给申请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要在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按照指定格式进行长期固定公示。

(六)档案管理。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社会救助专项台账,包括各村的《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电子版或冲洗版)、《群众来信来访登记本》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批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一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归档,另一套由各村(居)委会留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申请审批表、家庭成员的户籍材料、承信承诺及授权委托书、因病(灾)致贫证明、伤残人员的伤残证明、在校学生证明等。

(七)动态管理。对正在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参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类别(A、B、C类)复核时限要求,按时组织开展复核。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A类低保家庭,原则上每年复核认定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B、C类低保家庭,原则上每半年复核认定一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户籍、乡镇卫生院的死亡注销信息,以及车管、房产和市场管理等部门家庭财产信息的核对、核查,在对象出现退休、死亡、迁出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调整情况于当月报送县民政部门备案。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取消城乡低保待遇手续,同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暂未实现稳定脱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八)资料上报。审核确认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汇总表、明细台账、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月报表等相关资料报送至民政局业务科室编制预算;县级民政部门对于受理群众投诉涉及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显失公平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转办乡镇依法依规处理。

六、信息核对和公示

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本辖区内的公安户籍、车辆、人社、医保、税务、金融、农机、市场管理、房产、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核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录入纪委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和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乡镇(街道)作为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责任主体,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村(居)要成立民主评议小组,乡镇(街道)要成立评议审核领导小组,包区领导、包村(社区)干部在低收入群体受理、评议、审核确认、公示等方面要全程介入,充分发挥干部引导作用,责任到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工作。

(二)广泛宣传,搞好培训。采取张贴公告、召开会议、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告知群众低收入群体有关政策规定和受理申请时间;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工作人员和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的政策培训,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

(三)加强纪律,严格监督。持续开展救助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工作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发生在社会救助领域的骗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纪问题;严禁以名额限制等理由推诿扯皮,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之门外。

(四)健全机制,强化维稳。要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信访回访等制度,要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不得无故不受理或拖延办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做好政策解释,争取群众理解,将信访隐患消除在基层。

(五)在实际工作中,如与上级政策不符或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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