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lstcx/2023-00001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团城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鲁政〔2019〕17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乡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乡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同应对、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乡党委、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乡应急资源予以支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4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4.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4.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4.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4.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及时报请省政府批准启动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省级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配合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前期处置。初判发生Ⅲ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响应处置;同时,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前期处置。初判发生Ⅳ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6 应急预案体系
团城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
乡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把职责任务分解细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机构、责任人。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乡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制
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政府是全乡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乡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乡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乡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乡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
2.1.2 指挥部
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必要时负责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指挥长由乡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主管安全工作常务副乡长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乡应急管理主要负责人担任。
3 监测预警
3.1 乡政府要建立完善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3.2 风险监测
乡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气象、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检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 风险预警
乡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采取预警措施。收到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辖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网格员、有关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乡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
信息报送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1.2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4.1.3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乡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 事发地村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并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2.3 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3 指挥协调
4.3.1 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乡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应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
4.3.2 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意见及建议,设立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根据处置需要,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多项或其他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措施,并进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要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必要措施。
4.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乡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应急保障
5.1.1 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
5.1.2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1.3 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6 责任奖惩
6.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6.2 各级承担应急管理、应急救援责任的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团城乡人民政府
附件
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一、一般(IV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火灾事故。发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四)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暴雨、洪水造成局部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5.主要防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
(五) 旱灾。发生局部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和《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县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六)地质灾害。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七)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较大(Ⅲ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火灾事故。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四)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生区域性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五) 旱灾。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区域性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县(市、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或均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六)地质灾害。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七)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三、重大(II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火灾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生区域性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严重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接近保证水位;
3.主要防洪河道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五)旱灾。发生严重干旱、区域性中度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市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和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均达到中度干旱等级。
(六)地质灾害。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七)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四、特别重大(I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火灾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四)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主要流域或多个区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重大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出现超标准洪水;
3.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需要启用蓄滞洪区;
5.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五)旱灾。发生特大干旱、流域性或多个区域严重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市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和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特大干旱等级或均达到严重干旱等级。
(六)地质灾害。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
(七)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注:1.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调整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级认定标准时,本标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