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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12-24         浏览次数:

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政府领导下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县级投资评审机构要提前介入,认真开展项目建设事前评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9]439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小农水专项资金整合力度,推进资金整合,深化县级项目整合,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着力打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整合平台,巩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成果,扩大整合范围,提高资金效益。

第七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照顾地区平衡,兼顾省直管县,适当向黄淮四市及南阳、开封两市倾斜。

第八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第九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购买钢筋、水泥、石材、管材等费用。

(二)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购置、运送、安装等费用。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施工机械租赁费、台班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项目县可从中央、省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得重复提取,也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十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包括地方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上述因素所占权重系数,根据小农水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有关要求进行合理确定。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资金规模和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省辖市补助资金额度。对省直管县单独进行测算确定。

第十一条省财政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具体补助标准和比例,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有关政策和年度资金规模,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确定。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国家和省农业发展政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当年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及时制定和发布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将重点县分配名额、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指标下达各地。

第十三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实行“四议两公开”,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确保建设项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归类汇总和编制省级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文件,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七条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有关规划,以有关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同时兼顾工程设施及管理设施。省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与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批复下达。县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地点、标准、规模和内容,确需变更的需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批准。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三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强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要求定期上报工程进展和资金支付进度,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省对市县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重点县及专项工程项目县凡出现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监督局(监督检查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取消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取消该县(市)当年“红旗渠精神杯”及国家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评选资格。同时,相应核消所在市以后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额度及重点县专项工程项目县名额。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辖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农[200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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