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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阳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鲁阳街道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鲁阳办〔2024〕86号
关于印发《鲁阳街道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社区,机关各站办(中心、所):
现将《鲁阳街道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鲁阳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12日
鲁阳街道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文件精神,结合鲁阳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街道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自然资源。
(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五)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财务管理制度。一是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四是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五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八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六)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村财监管
(七)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由街道监管制度。对涉及有资产收益的村民小组,纳入村财监管范围,实行组财村代管。
(八)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资”监委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的管理。以农业综合办公室为基础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配备原则性强,业务熟练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
监管中心设主任1名(主管农业农村工作的班子成员兼任),副主任1名(农业农村对口业务单位兼任),审计员1-3名、电算会计1名,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九)“三资”监委会负责对本街道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定期组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专题会议,督促监管中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查工作。
(十)监管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
1.会计核算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会计核算主体设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资产台账、资源台账以及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监管中心对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设电子监控账套,同步登记村级账目核算内容,实施会计核算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要统一实行借贷记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账薄、凭证和会计报表。监管中心要审核、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按时记账、结账、编制财务报表,并做到手续齐全、核算准确、账目清晰、责任明确,账账、账证、账表、账实、账款“五相符”。
2.预、决算监管。审核、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集体资金监管。监管中心严格监控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活动。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分设银行账户,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可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银行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4.资产、资源监管。监管中心对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设立资产、资源电子备查账,及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台账核对,定期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查核实资产、资源。
5.会计档案管理。监管中心要严格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账薄、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现金日记账可由财会人员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6.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公开。
(十一)报账监审工作流程。
1.监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统一实行报账监审制。
2.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向监管中心报账时,必需携带已履行审批和监督程序的收支原始票据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账单。
3.监管中心审计人员要严格审查核对报账的原始收支票据和现金、银行发生的收付业务,审核通过后加盖审计专章,并跟据审核整理完毕的原始票据,交电算会计员按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及时录入电子监控账。
4.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依据电子监控账机打记账凭证上的会计分录登记入账,编制会计报表(也可机打会计报表)。并且,将机打记账凭证与原始票据装订成册,连同账薄、报表一起交监管中心保管。
5.监管中心通过电子监控账录入的数据,打印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公示单,加盖监管中心印章后,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同时,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凭证和财务报表扫描影印,上传村务公开信息平台。
三、民主理财
(十二)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1.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2.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3.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4.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5.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6.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7.其他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民主理财工作。
1.参与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财务账目,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例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民主理财的程序要坚持“集体审议,会签审批”。即:每月末,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民主理财例会,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全体成员参加,集体审议财务收支。经手人持有效原始凭证,注明事项签字盖章,当场说明事由,提交会议审核审议。通过后加盖“民主理财专章”和签名,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财务负责人签批。当月开支,当月报账,过期不予审议。
3.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况;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4.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十四)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可以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兼任或聘任,并相对保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应报“三资”监委会同意,由监管中心审核任职条件。每年要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十五)实行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三资”监委会统一领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核查、全年一公示”制度。
(十六)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监管中心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四、资金管理
(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十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款项必须限三日内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自设资金结算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十九)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支出包括生产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二十)严格生产经营性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对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等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实行限额控制,并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限额标准,但一般不得突破村本年度的预算支出,因故需增加非生产性支出的,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三资”监委会批准,监管中心备案。要坚决执行取消招待费制度。订阅报刊不得突破最高限额。建设项目或大额生产经营性支出,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三资”监委会批准后,实行招投标。并且凭中标通知书、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工程建设税票等财务凭证报账。
(二十一)严格财务审批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要实行“事前报批”。财务事项支出发生前,由经办人填写财务支出报批单,并按照审批权限和标准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出。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和具体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制定,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监管中心审批备案。财务事项支出后,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批,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监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各种预付款要及时结报入账,不得充抵库存现金。大额支出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审核通过报“三资”监委会批准,并履行审批程序。
(二十二)严格规范使用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往来和集体收入必须使用市或县农经部门监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统一单据》,票据领用登记、缴销工作由监管中心负责。每村原则上一次只能领用1本票据,用完后由监管中心核销领取新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收款票据必须经监管中心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方可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用村委会行政公章代为收款票据印章,严禁转让、转送、代开票据和自购使用收款收据等行为。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外来支出凭证,原则上必须取得税务或财政正式票据,对数量少、金额小无法取得税务或财政票据的零星开支,报经监管中心批准,可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统一单据》代为支出票据。
(二十三)严格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额度由监管中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商定。备用金额度限制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村级日常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限额,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必须经监管中心批准。备用金的领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申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监管中心主任审批。
(二十四)严格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有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银行基本账户直达受益人账户,严禁现金支付和转入其他结算或个人账户。建设项目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银行基本账户直达施工单位账户。
(二十五)严格收支预决算制度。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监管中心备案,并严格监督执行。预算调整须按规定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三资”监委会审批后,监管中心备案,予以预算收支调整。年终收益分配时,必须结清当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编制收益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监管中心备案后执行。
(二十六)严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新增债务,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并在政策范围内积极探索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的有效方式。
五、资产管理
(二十七)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2.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3.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4.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5.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6.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7.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8.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十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二十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三十)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三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三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1.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2.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3.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4.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十三)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三资”监委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三十四)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通过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在“三资”监委会的领导和参与下,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收益金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银行基本账户,并进行账务核算、在监管中心备案。
(三十五)村集体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决定购置,经村集体经织(村委会)提出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三资”监委会批准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分类核算,录入固定资产台账。
(三十六)村集体资产的处置。评估值较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提出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方可决定处置。评估值较大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三资”监委会批准才可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银行基本账户,并进行账务核算、监管中心备案。
(三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资源管理
(三十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三十九)“三资”监委会依法维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四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除外),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四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报“三资”监委会批准,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实行公开招投标。
(四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
(四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三资”监委会批准,监管中心备案。
七、监督检查
(四十五)纪工委、农业综合办公室、财税所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四十六)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街道每年将通过自查自纠、党员群众评议、征求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三资”监委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八、责任追究
(四十七)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和财务管理混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四十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3.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4.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5.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6.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四十九)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五十)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鲁阳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