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解读丨3月1日起,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发布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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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税费政策。2023年3月1日起,六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持续推进简政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国税总局明确,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六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从证明改承诺,减少证明材料报送。
本次涉及的六项税务证明事项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纳税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是必须进行承诺还是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的,可以自愿选择。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开始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做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详细政策内容登录国家国税总局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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