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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5-31         浏览次数: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

3、学校教务处新生基本情况表交于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按规定时间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4、学籍卡由学籍管理员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全国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全国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学生家长填写《义务教育阶段休学申请表》,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义务教育阶段休学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教育局批准,准其学。  

四、留级: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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