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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幼儿园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幼儿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幼儿园在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幼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幼儿园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幼儿家长报告本学期幼儿园收费情况,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幼儿园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幼儿园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物价局、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幼儿园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家长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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