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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2023年春季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

(一)资助范围

1.要将以下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1)“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

3)城市困难职工等家庭的子女和特困人员

4)监护人因见义勇为伤亡的被监护人

5)家庭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烈士子女

7)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8)孤儿

9)残疾学生

特殊困难群体予以优先资助。特殊困难群体学生的认定,主要通过三种途径:

1)通过鲁山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籍信息与“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信息(县乡村振兴局提供)、低保人口信息(县民政局提供)、特困供养人口信息(县民政局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和孤儿信息(县民政局提供)、残疾人口信息(县残联提供)、烈士子女信息(县退役军人管理局提供)进行信息比对获得的信息。

2)在全国学生资助系统中查询到特殊困难学生信息的。

3)将各学校学籍信息导入河南省贫困人口识别系统中识别为“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的。

以上各项数据存在不一致现象的,需认真核实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定。

特殊政策:因疫情受影响困难学生要排查清楚,全部纳入学生资助范围。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豫教资〔2016〕23号)文件规定,进行分类认定。

以下情况优先予以资助:

1)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住院诊断证明或结账单复印件);

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提供相关证明);

3)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提供父母一方死亡证明或离婚证明复印件);

4)监护缺失处于困境(提供村委会证明)。

5)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023年春季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2022年秋季学期信息要保持基本一致。

(二)资助标准

1.学前教育阶段。“一保、一助”。保教费补助:“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600元标准补助学前教育保教费。生活费补助:特殊困难群体中所有学生,每生每年发放生活费补助400元。

2.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营养餐”。两免:对所有学生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一补:寄宿生补助,对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对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非寄宿生补助,对非在校寄宿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按照小学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年62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省定营养餐:“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另外发放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费每生每年800元(已享受国家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不再发放补助费)。

注意事项:由于“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的确定是以学籍信息为准的,需学籍管理部门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准确填写学生信息,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走读”信息务必如实准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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