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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评定积分细则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

  

为使我校一年一度的教师职称评定工作更合理,更规范,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于操作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撤销处分者;

2)证书弄虚作假者(被举报查实或被查实);

3)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

4)工作消极,不服从领导,没有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工作敷衍了事,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在校内外及网上散布消极因素者;在量化考核中,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者;

5)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六条要求,有损师德形象者;

6)调入本校不满一年者;

7)任课教师在上一学年里中心校统一组织的调研考试中倒数一、二名者;或没参加调研的年级,一学年里4次考试有两次级排名倒数第一者;

   8)事假累计超过20天,病假超过40天或旷工一天者;

9)业绩条件限期内不具备者(不能按规定时间内上交晋级业绩材料);

10)未取得支教证书者;

11)在上一年获得晋级指标,但没有通过者。

2、职称评定积分细则:

1)在业绩条件中,(取得的业绩证书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至限时时间内提供的为准,所有证书必须提供发文号,否则不予认可)每具备一个条件记6分;每高出一个档次加1分;(中高职称评审按照中高条件参评)。

2)教龄每年记3分;任现职时间每年记2分。(中途间断年限不记分)

3)担任毕业班班主任(限近五学年)每任一年记4分,担任毕业班课程每一年记3分;(工作不足一年按半年记分;特殊情况下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足一学期者按半年记分)

4)在近五学年,担任1—5年级班主任、1--6年级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每任一年记3分;不足一年按半年记分。行管人员担任处室主管领导者每任一年记4分;处室副职每任一年记3分。

5)除业绩积分外,获得的党、政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省、市、县、中心校、学校级证书分别积10、8、6、4、3、3分。(限晋级任期内;必须提供证书发文号,否则不认可)

6)在中心校组织的调研考试中(限近三学年)第一名记10分,第二名记8分,第三名记6分;

7)在两学年度期中、期末8次考试中(没有参加中心校调研的年级)参评成绩获第一名者,每次记6分;(择期实施)

8)在上两学年中,每一学年两次期末量化考核积分中,总分排名在1至10名记6分;11至20名记5分;行管人员在前1至4名记6分,5至8记5分。(择期实施)

说明:①凡涉及各种证件,必须是任现职期间获得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编号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文件。②若出现重复获奖者按最高档次记分。③调研考试活动名次以简报为准;年级名次以教导处提供的原始档案为准。④近两学年、3学年或5学年是指本学年向前数起(不含本学年,并非自然年)。⑤本细则(试行)解释权归学校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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