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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鲁山县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1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效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现将投诉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鲁山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可依法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违规异地执法问题:未经批准跨区域执法、超越管辖权限执法、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异地执法等;

(二)趋利性执法问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等;

(三)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未按规定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等;罚款依据适用不准确,随意确定罚款额度,存在同案不同罚等;同一事项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检查标准、程序不明确,随意检查等;无审批手续的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查封与案件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超期查封等问题;

(四)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等问题;

)涉企及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二、举报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受理电话:0375-7653158

受理邮箱:lsxfzzx@163.com

三、注意事项

1.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主要为公告受理范围中明确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相关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

2.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举报;不得虚构问题线索恶意举报如借投诉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请求的;投诉不属于行政执法职责的;已被纪委监委、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依法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司法程序的;对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其他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

4.投诉举报问题线索时应注明投诉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联系。鼓励实名举报,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特此公告

 

            鲁山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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